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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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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7]64号
【发布日期】 2007-04-06
【实施日期】 2007-04-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和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台港澳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推进全市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市政府决定开展今年的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确有突出贡献的台港澳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为宁波市荣誉市民。要认真核实被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详细填报被推荐人在宁波有关企、事业单位担任职务情况,综合把握推荐条件,既要充分考虑被推荐人选对我市的贡献情况,也要全面衡量被推荐人选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非经规定程序,各地、各部门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擅自承诺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
  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市人大常委会《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条件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02号),认真做好今年宁波市荣誉市民的推荐工作,在5月10日前完成人选推荐工作。
  三、推荐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具体落实。推荐单位推荐荣誉市民,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并组织事迹材料,填写《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宁波市荣誉市民被推荐人选在甬捐赠项目情况表》和《宁波市荣誉市民被推荐人选在甬投资项目情况表》。推荐材料要根据《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条件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02号)明确的推荐条件全面说明推荐理由,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四、被推荐对象属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侨办推荐;属外籍人士的,向市外办推荐;属外籍华人的,可选择向市侨办或市外办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办推荐。
  五、市台办、市侨办、市外办收到推荐材料后,要进行认真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在6月10日前交市政府办公厅(涉外处)。
 
2007年04月06日


附件:1.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表
   2.宁波市荣誉市民被推荐人选在甬捐赠项目情况表
   3.宁波市荣誉市民被推荐人选在甬投资项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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