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福州市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2007年福州市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2007年福州市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 为巩固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成果,进一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高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和谐福州,现根据《福州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三年持续改进计划》(榕政办(2004)213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40号)及《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36号)要求,制定2007年福州市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认真查找我市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动员全市各方面力量,抓紧解决影响我市城市环境的重点问题,按期完成我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三年持续改进计划,促进城市环境质量持续改进,确保我市顺利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 二、组织领导 调整充实福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创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领导我市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三、主要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对“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进行了新的调整,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根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环办(2006)40号)及《“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环办(2006)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2007年福州市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创模”考核指标(包含16项 “城考”指标)进行任务分工,并制定了《2007年福州市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见附件)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创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按《2007年福州市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部署,制定各自工作计划,做到任务和资金落实到位,明确序时进度和具体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对目前尚未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要求的项目,各责任单位要抓紧整改,保证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在本年度内达到考核要求。 四、实施“创模”工作例会和督察制度 为确保我市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各项任务按序时进度完成,市创模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市创模领导小组例会、“创模”工作例会和“创模”联络员例会,听取责任部门的“创模”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交流有关工作信息。市效能办、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创模”有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确保“创模”工作政令畅通,责任落实。对“创模”任务完成好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对于影响“创模”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的单位要予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创模”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充分了解我市巩固提高“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内容和进展情况,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到巩固和深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中来。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宣传形式,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六、做好复查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我市于2004年9月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命名,将于2007年底期满。做好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的准备工作是我市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跟踪国家“创模”复查动态,掌握有关指标考核的最新要求,及时组织各县(市)区、各部门等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学习掌握“创模”指标考核标准和资料整编规范要求,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做好所分工的各项考核指标的资料提供和档案整编工作,高质量地上报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切实组织好所负责的现场检查点位的迎检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