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7]160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市属各高校: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力口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市属各高校要立即组织人员,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力口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年审对本级教育收费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同时对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提出意见和建议。清理自查情况及意见和建议于4月18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收费处。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附: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7]41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省内各高校: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物价局(发改委)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及县(市)区物价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力口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提高对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依法进行教育收费管理,规范行政行 为,努力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的矛盾。 二、各市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物价部门制定出台的教育收费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自查。清理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向部门、学校下发的教育收费文件,向学校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公示表,以及向学生印发的收费通知单等,凡是不符合《通知》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清理自查情况于4月20日前书面报省。 三、各市在清理自查工作中,对省出台的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也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农民工子女入学收费与城镇居民子女一视同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高中不准超计划招收择校生并收取择校费等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情况也于4月20日前书面报省。 四、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省将于近期重新修订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请各市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3)152号)的执行情况,包括在规范服务性收费方面的实际作用、存在不足、有关方面的反应,以及需要完善的政策措施等方面,进行认真调研,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及时报省。 五、各高校(包括本专科学校、高职院、独立学院、民办高校,下同)要认真贯彻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教发[2006]76号)的有关规定,明确高校各类收费的管理权限和报批程序。高校收费管理权限在中央和省两级。高校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学费、住宿费标准的核定,由各高校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15号)和辽教发[2006]76号又件规定提出意见,经省教育厅初审同意后,报省物价局批准(市属高校凭省物价局批准文件到所在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具体申报程序及要求,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由各高校按辽教发[2006]76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4]1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高校应按上述规定要求,、对现行各类收费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除立即纠正外,对其中符合现行政策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抓紧按规定程序申报。 辽宁省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教育乱收费在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有些乱收费与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有着密切的关系。有的地区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专升本”等收费没有及时取消,有的取消后没有在教育机构收费许可证上及时注销;有些地区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流于形式,应当变更项目的没有及时变更,应当取消的收费没有及时取消;有的地区违反国家规定,把不应纳入的项目纳入到“一费制”收费范围,增加了学生的负担;个别地区批准同意学校向学生预收几年的学费等。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把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提高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规范行政行为,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的矛盾。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农村地区小学和初中免收学杂费后,只允许学校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严禁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等各项代收费,严禁收取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各项服务性收费。城市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要纳入到国家规定的“一费制”中。要稳定“一费制”收费标准,不得将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以及为实施素质教育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费用纳入“一费制”收费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摊派电影费的方式强制学生看电影。个别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学校向学生收取电影费标准的做法,应予以纠正。 二、加强高中教育收费管理。要认真落实高中阶段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加强高中教育成本监审,合理核定高中学费标准,促进高中教育稳步发展。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进一步降低择校生择校收费标准。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各地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调节生、转学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 三、继续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对现有改制学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做到“四独立“(即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公办学校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 四、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各地要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6]2号)精神,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要明确高校各类收费的范围、管理形式、管理权限、定价原则、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预科生升入本、专科以及专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标准执行同学年同专业的其他学生收费标准。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高校不得向学生预收学费。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预收学费标准的,要予以纠正。 五、严格教育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许可证》 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严格审核。凡是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的收费,不准颁发收费许可证;严禁以核发收费许可证代替发文,严禁以核发收费许可证批准收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已经调整或变动的,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对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渎职和失职行为,要按《价格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加强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对年审中发现的乱收费行为要及时查处。各地要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将依法批准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有关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请各地按上述要求对本地区的教育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于5月2日前报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