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下达杭州市二OO七年地方电厂(热电厂)发电量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供电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杭州市工业、城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省经贸委《关于下达2007年6000千瓦及以上非统调地方电厂发电量计划的通知》(浙经贸电力(2006)747号)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落实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工作大纲的通知》(国家电网发展(2007)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2007年地方电厂(热电厂)发电量计划下达给你们(见附表)。请按以下要求认真执行。 一、2007年发电量计划适用于目前已投产运行机组及已明确在2007年新投运的机组。 二、2007年的发电量计划,是按各电厂2006年底的发电设备容量、今年投产新机组的平均设备容量(已批复)及“以热定电”、适当向节能环保高效机组倾斜的原则安排的,并根据年度指标进行分月平衡。地方电厂(热电厂)的年发电量须按计划总量从严控制,根据下达的月度发电量计划进行控制。无特殊原因超发的电量,各电力部门当年应不予结算。 由于电网系统原因或应有序用电要求进行顶峰发电的超发电量,以及省增加的发电量和经市经委同意在市预留指标计划内调整的发电量,应给予相应计划调整和及时结算。 三、为充分考虑各热电厂生产运行中“热电平衡”和季节性生产的实际情况,对各月度发电量计划需要调整的企业,在其年度发电量计划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可根据生产实际、供热量、检修等特殊情况,提前10个工作日向杭州市电力局提出下月及后几个月的计划调整报告,并抄报市经委。全年调整次数不超过4次。 四、各县(市)、区供电部门和经发局,按计划分配原则,请尽快将计划指标分解安排到各电厂,实施发电量计划管理,无特殊原因不得超计划发电。并将计划上报市经委和市电力局。 五、各电厂要严格按照国家《节能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电力法》和《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能源政策、方针的要求,加强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健全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能源计量、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热电厂要严格控制非事故状态下的降温降压供汽,禁止抽凝机组纯冷凝运行。 六、各电力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各热电厂的发电负荷曲线,必须充分考虑供热负荷曲线变化和节能因素,确保地方电厂(热电厂)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确保热电机组的正常供热。坚持“以热定电”原则,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强迫热电企业机组解列和减压减温供汽。 各电力部门应根据各电厂的发电量计划,并扣除合理的厂用电量后安排购电计划;对于电厂年度计划内的上网电量,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电价予以收购。 各经贸部门要帮助热电企业扩大集中供热,采取措施做好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小锅炉拆除工作。 七、要求各电厂和供电局按月(次月5日前)如实及时上报火力发电厂生产情况报表(BDA102-2号表),直接报送市经委能源处和杭州市电力局营销配电处;各电厂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给统计部门的同时,抄送市经委。逾期不报或上报数据不实,将削减该电厂相应的发电量计划,如影响发电量计划安排、调整和上网电量结算的,其后果和责任自负。 八、各单位各企业要配合做好地方电厂(热电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各项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建成和发挥作用。系统正式投运后,地方电厂(热电厂)的发电量计划原则上参照此系统进行跟踪、监管和调整。 请各单位密切配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地方电厂(热电厂)发电量计划。并将各电厂、供电局年、季、月度发电量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在每年、季、月后7日内上报市经委、市电力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 杭州市二○○七年地方电厂(热电厂)发电量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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