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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07﹞7号
【发布日期】 2007-04-09
【实施日期】 2007-04-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发﹝200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7﹞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县城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为重点,以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长白为目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断提高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努力把我县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惠及百姓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工作目标
  利用2年时间(2007——2008)拆迁,3年基本完成县城2处棚户区,即县城中心棚户区和绿江棚户区改造。自2007年起至2009年,集中改造8个组团,总占地面积37.11万平方米,拆除建筑面积6.7万平方米,拆迁居民1002户,人口3507人,拟新建房屋45.5万平方米,总投资5.2亿元。
  (一)2007年是省委、省政府对县(市)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起始之年,年内确保完成棚户区改造面积5万平方米。
  (二)2008年以改造绿江棚户区为主,年内争取完成10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任务,到2009年末基本完成绿江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建设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达到勘察设计标准。住房面积以中小户型为主,回迁户型面积45平方米—75平方米之间,保证回迁率达到50%。
  (二)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在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指导下,按设计、施工标准,确保改造地块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四、资金筹措
  棚户区改造建设由政府启动,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五个一点”方式解决,即:银行贷一点、财政补一点、政策扶持一点、群众自筹一点、市场化运作筹一点。省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廉租房建设。
  五、改造原则
  (一)坚持全县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政策、统一协调的原则。
  (二)坚持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对无法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棚户区地块,由县政府具体实施或县政府补贴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
  (三)坚持政府组织、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县政府在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同时,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
  (四)坚持依法运作,以产权调换安置为主、货币安置为辅、异地安置与就地安置相结合、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拆迁政策、统一配套管理,先易后难、分期实施建设。
  (六)坚持以小区、组团成片改造建设为主,开发一片完善一片的原则。集中力量逐片开发改造,严格实施棚户区改造规划,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完善各项配套设施。
  (七)坚持质量、安全、效率相统一的原则。优化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和完成指标任务。
  六、组织实施
  (一)认真编制棚户区改造建设规划。在认真研究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棚户区改造建设。
  (二)制定用地计划。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改造项目计划,制定用地计划。严格执行建设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划拨土地供应,其他建设项目招、拍、挂制度,按用地计划供应土地。
  (三)依法组织拆迁。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法组织统一拆迁。拆迁部门要对棚户区特困和低保户名单、安置地点、评估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做好拆迁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妥善安置好棚户区拆迁居民:一是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办法;二是利用现有空闲的普通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三是先拆迁少量的地块,集中建设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然后再进行大规模拆迁;四是购买二手房和利用现有的公房作为安置用房。实行阳光拆迁、和谐拆迁,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对极少数漫天要价、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的,司法、行政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坚决实施强制拆迁。对个别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四)开发管理。各开发建设单位经过审查批准可进行棚户区改造,取得地块后,必须签订《棚户区改造承诺书》。对有长期严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违规拆迁、拖期回迁、违法经营、社会信誉差以及企业信誉评定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参加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开发。
  (五)加强建设监管。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改造计划,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本着经济适用原则,选用“四节”、“四新”建材和设备,按省住宅建设标准设计,对小户型要考虑未来的改造,安置与设计方案要经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按要求通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强制性监理。
  (六)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要依法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回迁安置方案,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回迁,交付使用。
  (七)为了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棚户区内的住房不得随意变更为商企用房,各部门不再新批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工商企业,现有棚户区内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得转让买卖,各部门不得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八)强化物业管理。新建回迁住宅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由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物业公司实施,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开发商按建筑面积3‰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按建筑面积的4‰无偿提供经营用房,产权为政府所有,所得收益补助特困户、低保户的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七、优惠政策
  只有列入当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方可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一)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回迁房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
  (二)棚户区内改造项目原则上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性收费。
  (三)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对棚户区被拆迁人和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与照顾。可采取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产权调换)、现房安置(二手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安置。实行回迁安置的,对私有产权房屋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购买;对特殊困难居民扩大面积部分,无能力购买的,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施廉租办法。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五)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结合棚户区改造,尽快形成制度化的廉租住房财政资金渠道,从财政预算、土地收益、公积金收益和无籍房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加强廉租对象的认定、配租并形成退出机制。
  (六)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在建工程项目投入30%以上后,允许进行抵押贷款。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的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七)合理利用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棚户区改造地段的挂牌拍卖土地出让收益将全部划入专门账户,用于棚户区改造。省财政补贴及其他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配套设施和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建设。
  (八)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突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县城常住户口的限制,设置资金沉淀率警戒线,逐步实现全县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统一调剂和调度。
  (九)在棚户区改造区域内,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电力设施拆除、供配电等相关优惠政策,保证政策到位。
  八、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成立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领导和指导协调棚户区改造工作。
  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县建设局负责规划设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县发展改革科技局、财政局负责配套资金的筹措;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县房产局负责棚户区房屋产权核准、公房出售、商品房预售、物业管理等工作;县法院、公安局、法制办、信访局、建设局依据各自职能,负责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和强迁工作;县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棚户区低保户核查以及制定落实低保户居民的廉租住房分配政策工作;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县发改、税务、银行、电力、法院、公安、消防、环保、水利、广电、气象、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负责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指导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层层落实,积极稳妥地把棚户区改造工作抓实抓好。各有关部门要按县政府统一部署和责任分工,密切配合,统筹兼顾,精心操作,协调一致,认真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共同完成好县城棚户区改造任务。

  附件: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名单


(一)县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苗春岫 县委书记
方春日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于长江 县委副书记
毕增祥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郑亨日 县政府副县长
崔学武 县政府副县长
赵月峰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凤鸣 县建设局局长
郝贵有 县发展改革科技局局长
胡少华 县财政局局长
吕同顺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秀福 县民政局局长
张昌淳 县审计局局长
李瑞华 县国税局局长
姜德慧 县地税局局长
谭兴军 县工商银行行长
元顺花 县法院院长
张福顺 县公安局局长
许家财 县水利电力局局长
张文深 长白镇党委书记
郑 刚 县监察局局长
王育才 县建设局副局长
(二)县城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月峰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凤鸣 县建设局局长
王育才 县建设局副局长
成 员:金立军 县发展改革科技局副局长
于 峰 县财政局副局长
姜成元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 军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齐俐钧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贵岩 县地税局副局长
刘永欣 县信访局局长
付克瑞 长白镇委副书记
李 毅 县监察局副局长
王 刚 县审计局副局长
房 林 县法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王育才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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