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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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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襄办发〔2007〕8号
【发布日期】 2007-04-09
【实施日期】 2007-04-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2005]3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党政机关职数的设置、配备和管理工作,根据市委研究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设置领导职务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
  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精神,领导职务职数一般按以下规定设置:
  1、市、县(市)区直部门编制在10名以下的,领导职务职数为1-2人;编制在11-20名的,领导职务职数为2-3人;编制在20人以上的,领导职务职数为3-4人。
  2、市、县(市)区直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编制在3名以下的设正职1名;4-6名的设1正1副;7-9名的设1正2副;10名以上的设1正3副。
  3、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按规定设置。
  4、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不设行政首长助理(干部挂职及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到乡镇工作按有关规定任助理的除外)。
  关于市、县(市)区直部门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应严格执行中发[2006]9号文件中关于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待省里具体实施办法下发后,由市、县两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重新审核,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改进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的审批程序
  根据鄂办发[2005]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市、县(市)区在审批直属部门领导职务职数、非领导职务职数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关于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批
  1、市直部门因机构改革需要重新核定领导班子领导职务职数时,由市编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职数设置方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报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批。新设立、调整机构需要重新核定领导班子领导职务职数和因工作需要个别调整领导班子职务职数的,由市编办提出职数设置方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报市委常委会决定。
  2、市直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职数,由市编办提出具体方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3、县(市)区直部门因机构改革需要重新核定领导班子领导职务职数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职数设置方案,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报经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核批。县(市)区直部门个别调整领导班子职务职数以及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职数,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职数设置方案,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时报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决定。
   (二)关于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批
  1、市直部门(含群团组织、民主党派机关)县级非领导职务职数,市直党群部门、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2、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的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市人事局负责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3、县(市)区直部门(含群团组织、民主党派机关)的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提出方案,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按规定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严格职数管理,禁止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
  1、各单位在呈报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时,应先到组织部门核对是否有职数空缺,没有空缺的,不得呈报。组织人事部门在调整、交流干部时,也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
  2、调整不胜任现职或不称职干部,由领导职务调整为非领导职务的,或由上一级职务调整为下一级职务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核批专项职数。
  3、按政策规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增加职数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军转干部因升迁、调出、辞职、辞退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的,其增加的职数收回,不得安排他人。
  4、过去超职数限额审批的职数、超职数配备的干部要逐步调整到规定的限额和核定的职数以内。对已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领导班子或内设机构(除按政策规定安置的干部外),配备的人员未调整到规定职数范围内的,不能新配干部。
  5、政府组成部门原则上不实行党政分设,已经党政分设的要逐步调整消化。县(市)区直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党政分设的应报经市委组织部审批。
  6、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改非工作。坚决制止对“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在年龄上搞“一刀切”、不占非领导职数的做法。对县级(含县级)以下干部,除本人自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外,由领导职务平级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应占非领导职务职数。
  四、进一步发挥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作用
  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工作上信任、尊重、理解和关心非领导职务干部。要明确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并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通过合理安排工作分工或指派参与重点工作、中心工作、负责重大事项、重要案件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等方式,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作用。要加强对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除接近退休年龄或身体状况较差的人员外,非领导职务人员应与在职其他干部一样管理,对长期不履行岗位职责,自由散漫,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的非领导职务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五、加强对职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组织部门要分别建立市、县(市)区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内设机构职数使用审核备案登记簿(一式两本,单位和组织部门各一本),对职数使用进行统一管理。市、县(市)区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调整、使用或出现空缺后,各单位应及时到党委组织部门登记备案。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在办理有关人员工作调动和职务工资晋升审批手续时,应根据《职数使用审核登记簿》审查是否审核备案,对未经审核备案的,不予办理工作调动和工资晋升手续。
  2、今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每年要对职数审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违反规定审批职数和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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