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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对“上海港航法制宣传月”活动中作出成绩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4-09
【实施日期】 2007-04-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对“上海港航法制宣传月”活动中作出成绩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港航业“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宣传港航法律法规,营造港航业法治氛围,市港口局于3月开展了“上海港航法制宣传月”活动。目前该活动已圆满结束。经研究,决定对组织活动出色,成效明显的金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上海港吴淞客运中心和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等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望各单位认真总结这项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并形成有效机制,努力学法、用法、守法,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用法律维护港航公开、公平、公正秩序,共建和谐港口。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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