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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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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明传[2007]5号
【发布日期】 2007-04-10
【实施日期】 2007-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报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7]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暑,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报》(国办发明电(2007)9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瞒报事故行为的危害性。《通报》所列举的今年以来连续发生的多起恶意瞒报矿山事故事件,性质十分恶劣,由于瞒报,延误了事故抢险救援的最佳时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瞒报事故行为的恶劣性质和严重后果,严厉查处各类瞒报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认真抓好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通报》有关要求的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落实《通报》提出的各项要求,做到事故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不得阻扰干涉事故报告和依法查处。
  三、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安全事故,严厉打击瞒报事故和逃匿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黑发(2006)29号)的有关要求,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且瞒报、逃匿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并将判决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以震慑和警示瞒报、逃匿行为。
 
2007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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