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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复查登记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豫民函〔2007〕49号
【发布日期】 2007-04-10
【实施日期】 2007-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复查登记的批复
豫民函〔2007〕49号
 
 
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你们2007年3月20日《关于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复查登记的申请》收悉。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审核,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条件,准予复查登记,并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教育厅。
  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复查登记后,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时到公安、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人民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高等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办学质量,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二○○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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