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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财政税务局、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的问题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财法[2007]194号
【发布日期】 2007-04-10
【实施日期】 2007-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税务局、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的问题
大财法[2007]19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7]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辽财预[2007]91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有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农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号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辽宁省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的请示》(辽财预[2006]38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辽宁省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对辽宁省农业银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5年12月31日以前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在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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