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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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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7〕159号
【发布日期】 2007-04-10
【实施日期】 2007-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电力公司2006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度起,省电力系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申报立项工作一律由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后,下发《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扣企业所得税核准通知单》;年度终了统一由省电力公司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2005年度由省公司统一申报立项的实际,2006年度省电力公司可将全省电力系统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原件)报省局备案,由省局分解各地代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原件)申报立项。各地在审批立项申请时,应将省局的分解表与企业提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复印件)进行核对,无误后方能批准。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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