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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体育局、吉林省四平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四平市体育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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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四体联字[2007]1号
【发布日期】 2007-04-10
【实施日期】 2007-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四平市体育局、吉林省四平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四平市体育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体联字[2007]1号
 
 
四平市各体育协会:
  为加强对我市体育协会的管理,促进体育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平市体育局与四平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四平市体育协会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日

四平市体育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体育协会的管理,促进体育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协会是指由单位、系统或个人自愿组织起来的,经四平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经四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从事体育活动的全市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体育协会以实现体育社会化为宗旨,以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提升竞技体育水平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为目的。
  第四条 四平市体育总会是体育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体育协会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体育协会必须在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未经四平市体育总会和四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批准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市级体育协会。

第二章  体育协会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成立市级体育协会须向四平市体育总会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经四平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后,报四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核准登记或备案手续。体育协会的负责人经体育协会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四平市体育总会备案。
  第八条 成立市级体育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0名个人会员或7个以上单位会员;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健全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和活动场所;
  (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五)法人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有注册资金(不少于三万元)。
  第九条 申请成立市级体育协会时应向四平市体育总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成立体育协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一式两份);
  (四)办公和活动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五)体育协会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条 办理变更体育协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址等,应向四平市体育总会递交书面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体育协会撤销或自行解散时应办理注销手续,经四平市体育总会同意后,向四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或撤消备案;但必须进行文件清理、资产清理、财务审计、收缴体育协会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章  体育协会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四平市体育总会、四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全市体育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一)检查体育协会在工作中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
  (二)审核体育协会领导成员的配备、人员变更等情况;
  (三)审核并协助体育协会申报、办理有关体育交流等涉外事宜;
  (四)审计监督体育协会财务制度执行、经费使用和接受资助等情况;
  (五)实施对体育协会的年检和清理整顿工作;
  (六)检查体育协会管理制度、执行计划和开展活动等情况;
  (七)组织指导实施我市体育协会参加的综合性活动;
  (八)组织指导体育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咨询及其服务活动;
  (九)组织指导体育协会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各体育协会每年年底须将本协会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四平市体育总会。年度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四平市体育总会。
  第十四条 各体育协会的会员证由四平市体育总会统一印制下发。
  第十五条 各体育协会负责人,要定期向四平市体育总会汇报工作。随时沟通情况或提出建议,使四平市体育总会能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各协会工作的进展情况,以便科学决策。
  第十六条 四平市体育总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各体育协会要积极配合,按要求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
  第十七条 根据吉林省民政厅、财政厅(吉民发[2003]55号)文件精神,各已成为体育总会会员的体育协会应在每年的六月末之前向四平市体育总会交纳注册资金5%的会费(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体育协会的财务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章  体育竞赛及对外交流
 
  第十九条 体育协会举办的竞赛活动或代表四平市参加省、全国的体育竞赛活动,须向四平市体育总会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体育协会申请举办涉外竞赛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适应的设施和经费;
  (四)有具体的竞赛规程和竞赛组织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体育协会申请举办全国性、国际性比赛,要根据比赛规模向四平市体育总会交纳比赛所需资金总额的50%作为保证金,在履行比赛协议条款后退还。
  第二十二条 各体育协会组织、承办体育竞赛活动应及时向四平市体育总会提交竞赛通知、规程、秩序册、成绩册、赛会总结和相关图片资料。
  第二十三条 体育协会在对外交流活动中应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遵守外事纪律,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外事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体育协会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必须报体育主管部门和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体育协会出访、接待境外团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按照此办法开展活动做出贡献的体育协会和个人经推荐和评选,四平市体育总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职责及有关条例作以下处罚:
  (一)批评、警告;
  (二)清理整顿或停止活动:
  (三)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四)撤销取缔;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移交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体育总会、四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体育类俱乐部、学校、培训中心等已申请成为体育总会会员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体育总会和四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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