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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4-10
【实施日期】 2007-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7年2月14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7年4月10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废止〈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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