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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市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长沙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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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7〕11号
【发布日期】 2007-04-12
【实施日期】 2007-04-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市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长沙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做好市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长沙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
关于做好市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
 

  2007年市政府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突出解决我市行政管理制度建设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推进制度创新,进一步改善我市法制环境,为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证。为做好2007年市政府立法工作,完成立法任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2007年立法计划,涉及道路运输管理、环境资源保护、公共安全管理、规范政府行为等多个方面,涉及部门多,与社会公众利益紧密相关。相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在立法工作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行政管理创新。立法起草前,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立法过程中,要积极探索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立法方法,进一步落实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合理化意见建议处理制度。建立全市立法咨询论证专家库,对立法草案进行专家论证,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群众关注比较多的立法项目,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立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对道路运输管理等事项的立法,要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探索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互动机制;征求市政协委员意见后,要继续推行向意见提出人反馈处理结果的做法。立法后,要继续做好跟踪调研,对有些立法项目,要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承担起草任务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起草班子,确保起草工作质量和立法任务的顺利完成。立法草案在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组织好部门工作协调,经反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提请市政府领导决定。各部门对立法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要认真研究,及时办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提出意见,并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不得因部门内部意见不一而影响征求意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认真开展规章清理工作
  在制定新的规章和修订现行规章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清理市政府现行政府规章,维护法制统一。对于近年来没有实施的、行政工作中基本上不适用的但仍然有效的市政府规章,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但没有明确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都要明确废止;对与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要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对同一事项,市政府规章的规定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有不一致的,要认真调研,提出建议,依法报国务院决定。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组织好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
  2007年立法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确保立法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对年内计划出台的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对纳入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条件成熟的可以及时开展起草工作,能够年内出台的,可以调整到年内出台。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调整立法项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抓好计划的落实,加强工作指导。
 
 
  附:长沙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
 

  一、出台项目
  (一)《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修订) 
  起草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修订)
  起草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三)《长沙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修订)
  起草单位:市交通局
  (四)《长沙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
  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二、调研论证项目
  (一)《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
  起草单位:市环保局
  (二)《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订)
  起草单位:市公用事业局
  (三)《长沙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管理条例》(制定)
  起草单位:市轨道公司
  (四)《长沙市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暂定名,制定)
  起草单位:市安监局
  (五)《长沙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制定)
  起草单位:市房产局
  (六)《长沙市全民健身条例》(制定)
  起草单位:市体育局
  (七)《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暂定名,制定)
  起草单位:市国资委
  (八)《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动管理规定》(修订)
  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九)《长沙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制定)
  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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