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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7〕13号
【发布日期】 2007-04-13
【实施日期】 2007-04-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长沙市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15号)、《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长沙市城市消防专业规划》(1999-2010),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我市消防工作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基础设施得到加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日益提高,消防安全环境不断改善,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增强。《长沙市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和各县(市)消防专业规划全部完成编制并颁布实施;与“十五”初期比较,全市消防站由14个增加到了22个,增幅达57.1%;市政消火栓由1900余座增加到了3600余座,增幅达89.5%,;消防车由50台增加到了75台,增幅达50%,特别是利用外国政府低息贷款购置的特种消防车辆装备到位后,我市消防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和部队灭火救援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十五”期间,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共接警出动11360余次,扑救火灾1万余起,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1350余起,营救被困人员2460余人,挽回财产损失价值30多亿元。全市消防安全形势保持持续平稳态势,现已连续9年未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但消防工作任务仍然艰巨。一是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整体较弱。许多群众还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导致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屡禁不止。二是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社会化消防工作还需大力推进。四是火灾隐患仍然比较突出。五是消防警力严重不足,乡镇消防力量极为缺乏。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社会消防工作机制,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切实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市消防法制体系基本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明显改善,消防部队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明显增强,社会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得到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全面提高,建成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消防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四、消防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火灾预防、火灾扑救、抢险救援、消防队伍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将消防安全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层层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并督促落实。
  (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抓好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公共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消防经费投入,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整改,火灾事故查处等方面的工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完善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五、基础设施建设
  (一)抓好城市(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
  适时组织对《长沙市城市消防专业规划》(1999-2010)和各县(市)消防专业规划进行调整,尚未编制消防专业规划的建制镇应在2007年底完成消防规划编制任务。在城市(镇)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城市(镇)总体发展规划和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二)切实改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采取严格规划审批源头把关和加强搬迁改造相结合的办法,逐步优化全市特别是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应布置在城市(镇)边缘远离中心城区和人口聚居地的独立安全地区。对现有影响城市(镇)消防安全的大型易燃易爆危险品工厂、仓库等,依法限期迁出或就地改变使用性质。其中长沙矿山研究院桃花岭实验室、湖南造漆厂、长沙石油化工厂、长沙石油厂、湖南橡胶厂、曙光电子集团、湖南师大化学试剂厂、液化气第二储配站、湖南机床厂液化气储配站、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液化气储配站、省电力局液化气储配站、高校能源液化气储配站、市石油公司伍家岭油库、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下大垅油库、省石油安装公司油库、省石油航运公司江岸油库等搬迁至捞霞开发区。水利厅母山油库搬迁至捞霞开发区龙王庙北面。现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各类大中型市场应限期整改或迁离市中心区或居民聚住区,以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市区黄兴路、中山路、解放路、蔡锷路、沿江大道两侧的老城区,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筑外,应列为城市优先改造范围,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完善消防设施。
  (三)大力推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建消防站16个(包括已建成的天心区蔡家冲特勤站、雨花区红星标准站、芙蓉区东岸标准站、岳麓区五星标准站),其中特勤站3个(蔡家冲站、鹅羊山站、大托航空站),标准站13个。要加快老城区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的改造和建设步伐,新建城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市(镇)建设同步到位。每年应增设市政消火栓300-500座,至“十一五”末应达到5200座左右。同时消防水源给水应实现多种水源互补的给水体系,充分利用江河、水塘等天然水体,重视消防水池建设。“十一五”期间,沿湘江、浏阳河两岸修建18个消防车取水码头或平台,建设和完善取水设施。
  (四)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十一五”期间,应根据消防业务需要添置部分消防车辆,淘汰更新满服役年限或不能担负执勤任务的消防车,新建消防站应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特勤消防站要分别配备举高、抢险救援、照明、通信指挥、后援保障、防化洗消(或防化救援)车,保证每个站各增配一台举高消防车。满足扑救特殊复杂火灾的需要,配置消防坦克、消防机器人、消防直升机等高科技特种装备。普通消防站应分别配备抢险救援、重型(8吨以上)水罐、泡沫(或干粉)消防车,县域经济排名全省前20位且高层建筑多的县市消防站应配备一台25米以上的举高类消防车。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应满足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及公安部消防局颁布的《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试行)》、《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要求,重点突出通信类、侦检类、洗消类、堵漏类、输转类、破拆类、救生类等特勤器材和正压式碳纤维瓶空气呼吸器、2002款灭火防护服、2002款灭火指挥服、消防员呼救器、防毒面具、避火服、重型防化服、泄漏通信救生安全绳、手提式强光照明灯等关系一线消防指战员生命安全的防护装备的配备,确保灭火的实际需要。
  (五)加强消防通信建设。根据《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建立连续、高效的消防通信指挥体系,建设和完善有/无线通信系统、视频会议及可视指挥系统、GPS车辆导航监控系统、城市火灾高点瞭望监测系统、灭火救援辅助指挥决策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综合业务信息应用系统。积极配合、参与110、119、122“三台合一”工作。建立多警联动的消防勤务体系。
  (六)加快消防训练基地和物资仓储基地建设。根据消防基地化训练的需要,建设长沙市消防综合训练基地,设置模拟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区、体能真火烟热训练室、综合训练楼等消防实战模拟训练设施,完善模拟实战训练,切实提高部队灭火救援实战能力。为解决战争等突发公共事件和地震等灾害以及石油化工火灾等灭火救援物资的储备问题,在捞霞开发区规划建设战备灭火救援物资仓储基地,储备扑救化工火灾的泡沫和化学干粉等灭火剂、抢险救援灭火器材以及备用消防车辆等,显著提高城市防灾减灾以及抗御风险的能力。
  六、经费投入
  (一)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的通知》(长政函(2006)68号)精神,将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的消防业务费足额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并保持与当地国民经济和财政收入水平同步增长。
  (二)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发改委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配备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本着“人民消防人民办”和“谁受益,谁出资”的指导思想,面向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特别是对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大型企业在未建站之前,企业每年应提供一定额度的消防装备建设费。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七、火灾预防
  (一)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依托我市基层平安创建“46810”工程的实施,建立社区、村镇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健全消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整合基层消防监管资源,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社会基层消防自防自救能力。积极推动将消防设施纳入我市“城中村”改造工程、社区改造工程和村庄整治工程进行统筹建设,切实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要做好农村季节性防火工作,抓好老、弱、病、残人员和未成年人等重点对象的火灾预防工作。
  (二)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督管理。要严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关,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检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消防质量责任。建筑业主要严格按消防技术规范配备建筑消防设施,落实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制度。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确保公正、公平地开展中介服务。
  (三)严格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火灾隐患监控治理机制。对全市高层建筑、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大的场所做好重大危险源调查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调查数据库。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及时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建立城市火灾风险评估体系和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研究科学的城市火灾评估方法,建立城市火灾影响风险评价体系,从而确定城市火灾的可能影响和实际损失,并将城市火灾影响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纳入城市综合安全评价指标体系之中。从而为灭火救援预案的制定夯实基础,为城市消防力量合理布局、调配提供依据,为城市综合防灾安全管理决策提供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实现对重点单位消防设施实时巡检,接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监控点报警信息,为重点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为消防监督部门提供监控接口。
  八、教育培训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好每年的主题消防宣传和“11.9”消防日活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逐步建立和规范由中介机构培训、消防监督部门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科学划分培训等级,合理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加强对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销售人员,电工、电气焊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特种岗位工种人员的消防专业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人员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的日常消防安全培训。
  九、消防法制
  (一)健全消防法规体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订,制定相配套的制度,重点抓好农村消防工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产业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同时,针对我市新兴产业和私营经济发展迅速的特点,制订相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
  (二)完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要完善消防监督三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做到责权统一,依法行政。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应接受专门机构监督和群众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建立和健全包括消防执法责任制、内部执法监督、执法纠错、消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消防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在内的各类消防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三)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依法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行政责任。
  十、队伍建设和灭火救援
  (一)加强兵役制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公安消防队伍要按照“政治建警、科技强警”的要求,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管理改进监督管理方法,实施科技练兵战略,提高队伍的消防行政执法和灭火救援能力。要进一步改善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素质。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抓紧建立和巩固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 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在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综合建设,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三)积极探索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职雇员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合同制消防员制度及其经费保障机制,以满足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十一五”期间,全市拟发展合同制消防员500-600人,消防文职雇员200人,有效解决消防监督及灭火救援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
  (四)整合资源加强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加快与国际接轨步伐,整合本市现有应急救援资源,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增加警力编制,建立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改善常规装备器材,增加特种装备器材,形成组织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消防应急救援机制。重点应对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层建筑火灾、地下空间火灾、危险化学品火灾以及地震、坍塌、泄漏和交通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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