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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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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7】第174号
【发布日期】 2007-04-13
【实施日期】 2007-04-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四月十三日
 
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08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耐驰(兰州)泵业有限公司政府补贴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甘国税发(2006)1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称企业)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以下称政府补助),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
  1.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
  2.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
  (三)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按本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涉及补税或者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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