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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省在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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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安府办发(2008)37号
【发布日期】 2007-04-15
【实施日期】 2007-04-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省在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8)3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来的《关于加强中央、省在安企业(省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中央、省在安企业(省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
 

  2007年以来,中央、省在安企业(省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占省下达我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0%左右,特别是“2007.6.5”、“2008.3.20”两起重大事故,均发生于省在安企业,给我市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压力,省在安企业(省管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加强中央、省在安企业(省管行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扭转省在安企业(省管行业)严峻的生产安全形势,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央、省在安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格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对中央、省在安企业的安全监管
  市安监、公安、建设、交通、经贸、水利、质检、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将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中央、省在安企业安全生产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中央、省在安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积极与省高等级公路有关管理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执法机制,强化对高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及交通事故预防,扭转高等级公路事故多发的局面。
  中央、省在安企业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主动为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条件和便利。
  三、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中央、省在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低于16小时的安全培训,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有关部门要督促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中央、省在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中央、省在安企业必须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建立中央、省在安企业(省管行业)联席会议和信息报送制度
  建立中央、省在安企业(行业)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由市安委会牵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邀请省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的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要形成中央、省在安企业(省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季报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制度,每月初5日前中央、省在安企业(省管行业)向当地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同时抄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结束3日内中央、省在安企业(省管行业)向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同时抄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五、强化对中央、省在安高危企业(行业)的日常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将中央、省在安的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等高危企业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每月必须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驻矿安全督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安监管煤矿字[2008]72号)文件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向中央、省在安的煤矿企业派出驻矿员,驻矿员持《安全监察员证》(在获《安全监察员证》前持市安监局制订的《安全监管执勤证》),对县级安监部门负责,负责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六、做好中央、省在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中央、省在安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中央、省在安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按事故等级开展权限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中央、省在安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安监局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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