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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平纪律检查委员会、吉林省四平市财政局、吉林省四平市监察局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购置小汽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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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共四平纪律检查委员会  吉林省四平市监察局  吉林省四平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四财采购[2007]75号
【发布日期】 2007-04-17
【实施日期】 2007-04-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共四平纪律检查委员会、吉林省四平市财政局、吉林省四平市监察局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购置小汽车的通知
四财采购[2007]75号
 
 
铁东、铁西区、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各级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实行严格控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增购小汽车。
  二、市直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更新小汽车要从严控制。确需更新的小汽车,必须提交相关报废手续,经严格审批后方可购买。
  三、更新购置小汽车必须严格执行联审联签制度,并实行政府采购。
  四、严禁公车落私人、下属单位、外地区、外省车籍。
  五、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违规违纪购买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中共四平纪委
四平市财政局
四平市监察局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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