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市直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深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7〕11号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市直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深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编办、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吉林市市直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吉林市市直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就市直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深化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制核定的范围和原则 合理核定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市普通中小学教育改革的深入和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根据市直中小学的实际,此次编制核定的范围是市直19所普通中小学(不含已撤销的4所学校)。 编制核定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保证我市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和高效;统一平衡,区别对待。 二、编制核定的方法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编制核定工作: (一)确定市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 按省规定的编制核定标准和办法,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包括专任教师编制数和非专任教师编制数(主要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制数,非专任教师占教职工编制的比例高中为16%,初中为15%,小学为9%),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采取按照班额、课时量、教师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计算的方法核定编制。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计算方法为: 教职工基本编制数=专任教师编制数+职员、教辅和工勤人员编制数 其中:专任教师编制数= 实行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学校,在核定的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基础上,另增核15%的编制数。考虑到寄宿制普通中小学和部分学校承担示范、实验任务以及学校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等原因,在核定的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基数上,增核3%的编制作为附加编制。 市直中小学布局调整整合后现保留19所学校,2005年至2006年度在校生为41789人,应核定基本教职工编制总数为3073名,在此基础上核定附加编制92名,实际应核定市直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数为3165名。 (二)以校为单位核定编制 根据省下达的核编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市直中小学的实际情况,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各学校的编制进行统一平衡(兼顾个别办学规模较小和地处偏远学校正常教学基本需要)。对相关学校编制平衡和补充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编制核定后职员和教辅人员及工勤人员难以适应正常工作要求的;二是设有分校并不在一地办公的;三是寄宿制学校需根据寄宿学生量补充舍务和食堂管理人员的;四是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并且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省规定标准和规模的;五是需安排教师脱产学习进修的;六是根据法律规定需安排女教职工生育期间休假的;七是承担外事工作任务或体育传统校任务的学校在核定的总编制数额内予以适量调剂补充编制等。 (三)核定校级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及中层干部职数 1.校级领导职数 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市直中小学目前领导干部配备的客观情况,普通中小学校级领导职数拟为:学校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3人;13~23个班的配备3~4人;24~36个班的配备4人;37个班以上的配备不超过5人。 2.内设机构及中层干部职数 按照省对普通中小学校内设机构设置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班级数为23个以下的学校内设机构拟为3个,即教导处、总务处、综合办公室,中层职数不超过4名; 班级数为24~36个的内设机构拟为4个,即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综合办公室,中层干部职数不超过6名;班级数为37个以上酌情增加内设机构1~2个,中层干部职数不超过8名;有分校不在一地办公或办学规模大、寄宿生多的学校拟酌情增加1~2名中层干部职数。 三、推进中小学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一)结合编制重新核定,全面推进市直中小学的机构和人事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用人制度,优化人员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中小学岗位设置和人员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各学校要依据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结构比例和教育部门制定并经审批的岗位设置及竞聘上岗方案,科学设置岗位,制定本学校教职工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的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通过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人员,搞活内部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二)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在以单位内部安置为主,主管部门系统内安置为辅,探索多渠道、多形式,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的原则指导下,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未聘人员安置方案,明确未聘人员安置政策、途径、待遇和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65号)的政策规定,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工龄满30年的,或工龄满20年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人员,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可提前离岗。提前离岗人员列编外管理,待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教育行政、财政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校编制总数基础上进行统一平衡使用,提出各学校编制配备的具体调整意见;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具体意见核定编制;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经费。对普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校布局调整和生源变化情况,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全市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后,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校人员编制。 (五)要切实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普通中小学的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增设内设机构,不准超编配备人员。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责令纠正,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者相应处分。 四、关于撤并学校教职工安置问题 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中小学布局调整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6]17号)中关于对撤并学校教职工要带编安置,保证撤并学校教职工有单位、有编制、有待遇的要求,对分流到各学校并已上岗的人员原则上占各学校已核编制;对未上岗人员实行编制控制数管理,随自然减员逐步予以冲销。 市编办、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