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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岛市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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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07]26号
【发布日期】 2007-04-18
【实施日期】 2007-04-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岛市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在发展生产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现发布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本企业2006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基准线为平均工资增长14%,上线为平均工资增长22%,下线为平均工资增长4%。
  二、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本年度的工资调整幅度。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提高的企业,其工资增长幅度不应低于下线;经营亏损的企业,其工资可以是零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企业要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方案,已建工会的企业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企业内公示后实施。对未履行上述民主程序的企业,将依据《工会法》依法处理。
  四、企业要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确保职工工资适度增长。企业经济效益增长1%,工资增长最低为0.4%,低于此标准的企业,必须将原因在实施方案或工资集体协议中详细说明,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五、企业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必须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作为劳动保障年检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工资税前扣除的参考依据。
  六、超过上线发放工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需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部门核准。
  七、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按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发放工资,发放工资低于基准线的,其新增效益工资不得结余进工资储备金。
  八、申请建立企业年金或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需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且增幅应高于工资指导线下线。
  九、在岗职工工资增幅低于基准线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不得参与劳动保障“A级诚信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比。

2007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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