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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财法[2007]223号
【发布日期】 2007-04-19
【实施日期】 2007-04-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有关规定,现就其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人均利润、人均应缴所得税、人均营业收入和人均利息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该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156.69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税前利润和应缴所得税)、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营业收入和利息收入)的原则进行核定,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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