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地质工作,增强资源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加强地质工作的认识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我市地质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仍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基础相对薄弱,地质勘查滞后;技术人才欠缺,科技支撑能力弱;虽然已探明矿产地193处,矿种53种,但可供利用的资源少,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地质工作,促进我市地质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地质工作 (一)加强重要矿种的资源勘查。重点加强锑、钨、锰、金、钒等矿产资源的勘查,着重解决地质勘查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问题。根据商业性地质勘查的布局原则,全市矿产资源划分为七个鼓励勘查区:渣滓溪矿区及外围锑矿区、符竹溪—三堂街金(锑)矿区、王家冲—响涛源锑金锰矿区、廖家坪金锑矿区、牛潭河花岗岩及矿泉水区、源嘉桥—南坝锰矿区,滑板溪—柑子园锑矿区。在上述矿区重点部署和实施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尽快探明一批新的矿产地。对老矿山深边部、产业基础较好且具有资源潜力的地区和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地区,开展矿区深边部及外围找矿工作,新增资源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二)强化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编制市、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尽快完成重点地区地质灾害普查,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站网。实行应急处理预案制度,增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能力。实施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城镇建设以及乡村建设前期地质勘查。完善全市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过量开采与污染的监测。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实施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促进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和治理。 (三)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完善勘查投入机制。矿业权价款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主要用于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从市级矿业权价款等矿产资源收益中提取总额的25%设立市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未纳入国家、省级勘查项目的重要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形成投资的良性循环。地质勘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四)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严格实施市地质勘查规划,统筹安排地质工作布局。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各类矿业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 (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收购储备机制。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矿产资源,可以申请由国家出资实行战略储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重要矿种、重要成矿区带,可以设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成果直接纳入矿产资源储备库;对商业性地质勘查发现的重要矿产资源,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收购并纳入矿产资源储备库;探矿权被依法注销、吊销或者非法勘查开采活动被依法取缔后的矿业权空白区,可以纳入矿产资源储备库。矿产资源储备资金从市级矿业权价款等矿产资源收益中提取总额的25%设立。矿产资源收购储备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六)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全面实行探矿权有偿出让。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完善市场规则,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除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地质勘查项目,可允许采取协议出让外,其余全面实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按照国家规定,协议出让的探矿权缴纳的探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七)加大矿产资源规费征收力度,合理调整矿业权收益分配关系。严格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大矿产资源规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并实行专项管理。矿业权出让后的收益,应依照相关规定专款专用,进一步向基层、向保护和开发资源方面倾斜。市级发证的采矿权价款收益分配,市、县、乡按30%、55%、15%的比例分成;县级矿业权价款收益分成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但乡(镇)应占一定的比例。国土资源部、省级发证的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比例按上级规定办理。 (八)加强探矿权监管。严格执行省、市制定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强全市地质资料数据库建设,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审批的程序、条件和要求,严格审查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勘查设计或实施方案。科学设置探矿权,并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善探矿权年检制度,加强对矿产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依法查处无证勘查、以采代探、圈而不探、非法转让、不按勘查设计或实施方案勘查、不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以及不按期提供地质勘查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地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建立加强地质工作的协调机制,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地质工作的氛围,优化地质勘查环境,保障探矿权人合法权益。要按照“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提高现有矿政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着力造就一批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通的矿政管理工作人才,着力解决我市矿政管理人员青黄不接的问题。要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创新矿政管理人才开发机制和管理机制,为稳定矿政管理人才队伍创造良好环境。要通过加强领导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地质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 湖南省益阳市政府办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