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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压缩和液化气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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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价价发〔2007〕59号
【发布日期】 2007-04-20
【实施日期】 2007-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压缩和液化气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价发〔2007〕5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近期,我省部分地区为了方便群众生活,改善环境,尽早使用清洁的天然气能源,在天然气长输管线未建成投运前,采取了液化和压缩天然气等形式向城市供气,个别市、县已具备了通气点火的条件,并向我局申报液化和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考虑到液化和压缩天然气的供气方式为临时过渡方式,供气成本和供气价格地域差异较大,变化因素较多等特点,经研究,现将我省液化和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液化和压缩天然气供气方式的市、县天然气销售价格,暂委托设区市物价部门按照保本或微利经营的原则从严核定,并报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同时抄报我局备案。待天然气长输管道正式建成通气后,我局再行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各设区市物价部门在核定液化和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时,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考虑各类用户的承受能力,从严核算成本费用,严格定价程序,不断增强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同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大对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有关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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