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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矿山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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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安监管管一字[2007]60号
【发布日期】 2007-04-20
【实施日期】 2007-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矿山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的通知
吉安监管管一字[2007]6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02年11月1日以后建设投产的非煤矿山企业,都必须依法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002年11月1日以前已建成投产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设计的开采方案;露天开采矿山实施中深孔爆破,必须有具有资质的爆破设计单位编制的爆破(标准)说明书。鉴于我省具有非煤矿山开采和爆破设计资质的单位较少,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及经济发展需要,为了确保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规范生产,特别是确保中深孔爆破技术的有效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在省内现有矿山服务中介机构中认定一批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爆破(标准)说明书编制临时资质单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提出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爆破(标准)说明书编制临时资质申请的单位,必须具有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核发的非煤矿山工程设计或安全评价资质(甲级或乙级)证书,并具有地质、采矿、测量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请临时资质程序
  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务必于2007年4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含单位设计或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临时资质范围和从业保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5月15日前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单位及资质范围在网上予以公布。
  三、临时资质的期限限定
  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的临时资质,从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0日止,国家另有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要求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对临时资质单位从业范围和设计文本编制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遵守职业道德或所编制的设计文本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时,要立即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取消其临时资质,并依法严肃查处。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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