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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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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价〔2007〕215号
【发布日期】 2007-04-23
【实施日期】 2007-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07〕215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7]6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从2007年5月1日起,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核发收费许可证,不得超范围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即日起应对已办理的收费许可证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通知》规定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要及时收回、予以注销。对已办理的收费许可证中既含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又含有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重新核发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注销,只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上工作应在6月底前完成。
  三、凡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这次收费许可证清理、核查工作,及时送验收费许可证。今后,有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的收费单位,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但是,应根据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办理程序进行收费公示;不进行收费公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通知》规定的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严格按照市政府每年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规定的收费项目核发收费许可证,各地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越权审批收费标准,严禁“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凡有以上违规行为的区县,应在6月底前纠正,市局将组织抽查,对违规不纠的将通报批评。
  五、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清理和重新核发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于7月20日前,书面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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