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防止发生进食野生蘑菇中毒事件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市政园林办〔2007〕49号
【发布日期】 2007-04-23
【实施日期】 2007-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防止发生进食野生蘑菇中毒事件的通知市政

园林办〔2007〕49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近日,我局接到市卫生局《广州卫生要情快报》((2007)4号)报告,萝岗区九龙镇护林员进食自采野生蘑菇后出现腹痛、腹泻等中毒症状,需送医院治疗。为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部门积极开展饮食卫生健康教育。通过宣传墙报、有线广播、印发宣传小单张等多种形式,向广大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游客和在建工程工地的工人等宣传采食野生蘑菇的危害,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二、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制度,严格对职工食堂和外联餐饮单位采购蘑菇的监督检查。
  三、风景区、各公园和苗圃要积极配合市食安办对辖区内野生毒蘑菇进行清除和毁形。
  四、加强和健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本单位的职工(或辖管、使用人员)出现进食毒蘑菇中毒者,必须及时送医院治疗,并于1小时内向属地卫生部门、局疾病预防和控制领导小组(电话:83872009,13798127996)和局总值(电话:83830000)报告,不得漏报瞒报,并认真做好报告和接报记录。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