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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令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4-23
【实施日期】 2007-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令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淮南市公用局,宿州市城管局:
  现将建设部令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市供水水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是城市供水安全的核心内容。近年来,各地加大了城市供水建设和管理力度,城市供水水质不断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但是,我省多数地区供水水源污染严重,相当部分县镇供水设施落后、制水工艺不规范,一些市县供水水质不能完全达标,部分地区预警和应急机制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城市供水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令《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城市供水存在的问题,抓好本地区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
  (一)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卫生主管部门对饮用水卫生监督负责,建设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负责。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职责,不论城市供水单位的产权结构、隶属关系如何变化,都要确保水质管理工作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依法处罚城市供水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城市供水水质安全。
  (二)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每年定期检查所辖各市县供水水质,同时要不定期进行随机督察。对于重点流域、水质事故突发地区、水质数据异常以及出现过水质不合格的供水单位,要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三)加快水质检测机构建设。各供水单位均要建立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市公共供水企业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取得计量认证资格。
  (四)加强二次供水水质管理。我省多数城市二次供水缺乏有效管理,二次供水水质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二次供水水质管理作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市二次供水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政策,实施长效管理。
  (五)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供水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市要加快应急供水设施建设,进行必要的物资储备,落实突发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增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三、认真做好城市供水水源的监测和管理
  (一)加强供水水源防护。各地要加强供水水源防护,禁止一切危害水源水质的活动,要及时将水源污染情况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水源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必须改进水处理工艺,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二)加强水源地取水口实时监测。水源水质直接关系到制水工艺和供水水质,水源水质异常情况发现越早,应对处理越主动。各地要改进水源监测方式,尽可能将水源监测点前置,积极使用在线仪表,对水源地取水口原水的浊度、氨氮、溶解氧、PH值等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水源水质的动态管理,提高供水水源的安全保障性。
  (三)做好水质监测数据上报工作。城市供水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监测数据,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安徽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汇总。为加快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数据上报,实现城市供水水源监测数据共享,提高城市供水安全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省建设厅将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数据网上上报工作,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  附件:建设部令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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