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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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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 [2007] 47号
【发布日期】 2007-04-23
【实施日期】 2007-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通过污染源普查可以了解掌握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 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及交通污染源均属普查对象。
  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四是以汽车尾气为主的城镇交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三、 普查的进度计划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007年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的编制、技术规范的培训、普查工作的宣传及重点污染源监测等工作。从2008年初开始,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09年,国家环保总局将对我市普查工作进行验收。

  四、 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此次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普查任务重,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大连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电话:84690810、84689220),负责研究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技术培训和重点污染源监测,统计汇总各类数据并建立污染源数据库,以及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各区市县政府和各先导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市普查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做好技术培训、污染源监测、数据汇总及普查宣传等相关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 普查的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此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 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格保守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  附件:
 
大连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宋增彬 副市长
  副组长:郎连和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忠彦 市环保局局长
      高 连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刘 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顾 强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一丁 市经委副主任
      宁 民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国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邹明达 市建委副主任
      闪红光 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唐东升 市农委副主任
      谭树茂 市水务局副局长
      江 武 市工商局副局长
      吴国功 市环保局副局长
      袁 辉 市国资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吴国功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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