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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承担建设类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4-24
【实施日期】 2007-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承担建设类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为加强对本市建设交通职业教育能力的评估检查,经商市教委,由我委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对本市承担建设类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进行第三轮办学能力评估。评估工作自愿申报、免收费用。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建设类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工作有关事项
 

  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将组织专家组对承办建设类岗位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办学能力评估。本次评估采取培训机构自愿申报的方式,评估结果将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认定并向社会公示。有关评估工作方案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标准
  本次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的标准为《2007年举办建设类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指标体系》。
  二、评估工作操作程序
  (一)评估申报
  各申报单位如期按时完成自查自评,填报《2007年举办建设类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申报表》(可网上下载:www.seei.shec.edu.cn之“办事指南”之“教育评估”之“高等教育”),于2007年6月1日至6月16日间将有关申报材料交至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地址:陕西南路202号,邮编:200031,电话:54046954、54033370*809、812,联系人:王欣、范露露)。培训机构填报的《评估申报表》须加盖公章,一式七份,六份交评估院,一份留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估院负责对填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解释和指导。
  (二)实地评估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提前通知被评估单位实地评估的日期。内容包括:(1)被评估单位领导作自评报告;(2)专家组现场视察;(3)专家组查阅有关档案资料;(4)专家组主持召开教师、学生、用人单位座谈会;(5)听课;(6)专家组内部交流,并就形成的初步意见和被评单位交流。
  (三)评估意见反馈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及时将评估报告反馈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四)认定评估结果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最终认定评估结果。
  三、评估费用
  本次举办建设类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受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专项委托,申报单位不需交纳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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