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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国防教育基地的决定(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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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7〕10号
【发布日期】 2007-04-24
【实施日期】 2007-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国防教育基地的决定(2007年)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1年《国防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各类革命旧址、纪念地、烈士陵园、博物馆等具备国防教育功能的场馆,按照《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的指示精神,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不断加强基地建设的使用和管理,涌现出了一批机构健全、设施完备、活动经常、制度落实、保障有力、社会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场所,在依法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中发挥了突出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好先进单位和场所在推动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省政府决定命名以下8个单位为省级国防教育基地:
  杨虎城烈士陵园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原县李靖故居
  扶眉战役烈士陵园
  南郑县川陕革命根据地南湖纪念馆
  延安市“四八”烈士陵园
  谢子长烈士陵园
  米脂县杨家沟革命纪念馆
  希望被命名的单位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增强教育效果等方面创造出更多的新经验、新成果,把我省的国防教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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