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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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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综〔2007〕17号
【发布日期】 2007-04-24
【实施日期】 2007-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哈政综〔2007〕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切实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农委、市畜牧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考评量化,求真务实”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年初由分管副市长与各区、县(市)政府、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管领导签订责任状,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具体组织考核评价。

  第五条  对区、县(市)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即对四大环节监管情况)以及加减分项目。

  第六条  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职能落实和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加减分项目。

  第七条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标准依据《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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