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文件精神,2007年3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印发了《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本市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1、2007年4月30日前 各区县、各部门将《北京市规章清理工作人员名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2007年5月21日前 市政府各部门对实施的行政法规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建议,填写《国务院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正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3、2007年6月10日前 市政府法制办汇总、研究各部门对行政法规清理的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4、2007年7月10日前 (1)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实施的政府规章逐项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各区、县政府对市政府规章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各部门、各区县填写《北京市规章清理意见表》正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市政府各部门对国务院部门规章与本市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建议,填写《国务院部门规章清理建议表》,正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5、2007年8月31日前 (1)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对各部门、各区县所报本市规章清理意见、建议逐项进行审查、认定,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方面意见。 (2)市政府法制办汇总、研究各部门对部委规章清理的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6、2007年10月底前 市政府法制办对本市296项政府规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对需要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规章,按照处理原则提出工作计划。 7、2007年11月底前 (1)根据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清理结果,对本市规章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 (2)对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提出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 (3)总结全市清理工作情况,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总结报告。 二、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 (一)关于清理项目的范围 1、本市规章清理范围,以本通知附件6所列《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为准,共296件。 2、国务院行政法规清理范围,以本通知附件5所列《现行行政法规目录》为准,共655件。 3、国务院部门规章清理范围以国务院各部门的有关安排为准。 (二)关于清理工作表格 1、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本市规章提出清理意见,各区、县政府对本市规章提出清理建议,并填写《北京市规章清理意见表》,每项规章填写一张《北京市规章清理意见表》,共一式5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正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实施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提出清理建议,分别填写《国务院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清理建议表》一式5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正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3、以上各项,如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可报送相关文字材料。 (三)关于工作联系与指导 1、市政府法制办将通过编发工作简报、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情况,交流经验,解答问题,督促检查。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法制二处、法制三处和法制四处具体负责本次清理工作,工作分工及联系方式如下: 法制一处负责综合经济口规章清理工作,处长孔繁荣,电话:83560710,传真83970034;法制二处具体负责社会口规章清理工作,处长张培莉,电话:83560711,传真83970041;法制三处具体负责城建口规章清理工作,处长张国强,电话:83560712,传真83970050;规章清理综合工作由法制四处负责,处长王晓明,电话:83560716,传真83970057。 2、接到本通知后,请各单位尽快确定负责本次清理工作的主管领导、牵头处室以及处室负责人和联系人,并填写《北京市规章清理工作人员名单》于2007年4月30日前传真至市政府法制办,传真:83970034。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了贯彻落实《通知》,切实做好这次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现就清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求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和建议 《通知》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为了充分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和建议,请国务院各部门对本通知所附《现行行政法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中,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逐件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亦请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见附件3),于2007年5月底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目录》中的行政法规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见附件3),于2007年6月10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关于规章清理的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和工作方法 (一)组织领导。 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短,要求高,工作量大。各地区、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把这次清理工作作为今年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力量,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协调配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清理工作。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相关部门要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处理。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处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部门征得协办部门同意后,研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部门规章,由制定部门研究处理;制定部门被撤销的,由目前执行该规章的部门研究处理。 (三)工作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法制机构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运用报刊、网络等手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利用立法后评估和备案审查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建议。要在清理工作中积极探索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采取编发清理工作简报等方式,了解情况,交流经验,解答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法制机构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告。 联系人:政府法制协调司徐志群、孔祥泉 联系电话:83085346(传真),63096077 附件1:现行行政法规目录(略) 附件2:行政法规清理意见表(略) 附件3: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略)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