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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煤矿瓦斯防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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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安府办发〔2007〕35号
【发布日期】 2007-04-25
【实施日期】 2007-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煤矿瓦斯防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7〕3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007年4月20日在北京召开,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出席会议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狠抓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政策措施的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省人民政府接着召开了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孙国强副省长就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了要求。

  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加快开展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对于防范煤矿事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综合开发利用能源的重要意义,坚决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措施,狠抓各项政策的落实,扩大对外合作,加大科技攻关和人才培养,确保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工作尽快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全国、全省瓦斯防治会议精神

  (一)各县(区)政府要召开会议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重新研究制定瓦斯治理工作和瓦斯抽采的预案和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坚决控制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按国办发(2005)6号通知要求,各县区尽快调整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将组成人员名单报市煤矿瓦斯集中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领导小组要继续加强领导,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县(区)政府领导班子要建立联系煤矿制度,县级政府向煤矿派驻督查员,监督煤矿开展瓦斯治理。

  (三)学习宣传《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是煤矿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煤矿工人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要认真组织学习,创造性地运用到瓦斯治理工作当中,逐步形成适合煤矿实际的一整套瓦斯治理经验和措施。

  (四)组织煤矿认真学习全国和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使瓦斯治理向瓦斯抽采的纵深发展。

  二、认清形势,增强抓好煤矿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的紧迫感

  两年来,全市瓦斯治理和煤矿安全生产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总体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煤矿企业瓦斯灾害仍然很严重,今年全市发生的两起瓦斯窒息事故,说明目前煤矿瓦斯防治的基础还不扎实,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一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落实不够。我市乡镇煤矿大多数没有进行抽采,仍然主要依靠通风排放和自然排放。全市乡镇煤矿已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普遍存在着探头数量不足、位置不对、使用不当、运转不正常等情况。煤矿缺乏技术力量,系统得不到维护,不能发挥作用甚至形同虚设,产煤县(区)还没有实现区域联网。

  二是瓦斯治理基础研究、抽采利用技术环节薄弱。目前在瓦斯灾害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的形成机理,瓦斯事故的预警、防治、应急救援等方面基础研究还很不够;与我市煤矿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先进适用的瓦斯防治技术还比较缺乏,一些关键技术和装备尚待研究开发;瓦斯防治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力度不够。

  三是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还未启动。煤矿企业开发利用煤层气,存在成本高、效益差,进入市场难、竞争力不强等问题,直接影响企业的积极性,目前,全市还没有一家煤矿利用煤层气。要充分利用国家在煤层气开发利用方面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煤层气产业,推动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向煤层气开发利用延伸。

  三、以瓦斯抽采利用为着力点,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

  (一)强化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大中型煤矿抽采利用煤层气。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和煤层气开发利用的主要政策措施已经出台,政策环境非常有利。各级要抓紧贯彻落实,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强化政策的导向作用。

  一是各产煤县(区)和重点煤矿要把瓦斯抽采治理作为硬指标、硬任务,明确抽采治理目标、基建项目和保障措施。力争使今年的抽采量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引导利用煤层气。

  二是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可以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设备加速折旧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三是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的通知》要求,统一设置矿权气权,理顺关系。要本着“采煤采气一体化”原则,妥善处理两权分置期间同一矿区重复设置等遗留问题,加强引导协调,推动煤矿企业开采主体到位,实现两种资源的协调开发和综合利用。

  四是切实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利用煤矿瓦斯(煤层气)发电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煤矿建设瓦斯电厂,富余电量上网销售。有条件的县(区)要把瓦斯抽采治理纳入地方清洁发展规划体系和城市燃气规划,地方财政给予支持;对煤层气抽采利用建设用地予以支持;对民用煤层气给予一定的价格补贴。

  (二)发挥企业责任主体作用,加强瓦斯治理基础建设和基础管理。

  一是抓紧建立健全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已建立抽采系统的高瓦斯和突出矿井,要完善技术措施,提高抽采率。少数没有抽采系统而确实需要的矿井,要抓紧建立。凡具有一定规模、瓦斯含量较高的煤矿,要建立抽采系统;暂时不具备抽采条件的煤矿,要优化采掘布局,加强通风管理。

  二是健全完善监测监控系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全市所有在建、整合和技改矿井,年底之前都必须装备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三是加大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全市所有煤矿都要自觉执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提足用好,及时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今年市政府将对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挪作他用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要求,全面彻底排查治理隐患,抓死角、抓薄弱环节、抓系统缺陷的整改。落实总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一通三防”负责制,加强通风管理和机电管理、现场管理,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三)加快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依靠科技进步治理瓦斯隐患。

  一是要加强瓦斯抽采利用、灾害防治、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基础研究,尽快形成比较系统完善的基础理论体系;从煤层瓦斯赋存低压力、低渗透、低饱和度等特点出发,选择和开发先进适用的抽采治理技术和装备;推广井下人员定位和煤矿产量井口监控两项实用技术。

  二是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鼓励煤矿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企业煤层气开发、瓦斯治理技术中心,围绕瓦斯抽采治理中的一些技术难题,开展科研攻关和新技术推广。

  三是加快培养煤矿专业人才,加强教育培训。各类煤矿都要加强安全教育,依法落实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途径,使从业人员了解煤矿瓦斯灾害的基本知识,掌握防范瓦斯事故的技能,自觉克服违规违章行为。

  (四)把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结合起来、同步深入。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精神,在抓好瓦斯抽采治理的同时,坚定不移地抓好整顿关闭工作,实现到年底三年关井达到70处的目标,同时通过整合技改、管理强矿,基本解决小煤矿数量过多、非法违法严重和事故多发等问题。

  (五)严格安全监管,严肃查处瓦斯等事故。要加大监管力度,继续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督查、跟踪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做好瓦斯抽采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紧紧盯住重点煤矿和高突矿井,定期调度、全面掌握各类煤矿瓦斯抽采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四、落实五项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煤矿事故 

  (一)坚决贯彻国办发(2006)82号文件,加大关闭力度。对16种应关闭矿井必须坚决关闭,早关快关、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年产规模3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灾和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必须立即关闭。 

  (二)加强停产整顿,加快工作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积极推进整顿关闭,改进证照管理,加快工作进度,列为单独保留的矿井要限期办理有关证照,在限期内不提出申请的要依法关闭,相关部门拖着不办的,要以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

  (三)规范煤炭资源整合。防止煤矿整合后仍然采取落后的技术和工艺,埋下更大隐患。各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资源整合对象进行清理鉴别,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坚决剔除,纳入关闭,合乎条件的要抓紧规范进入技改程序。

  (四)依法严肃查处事故,严厉打击瞒报逃匿。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六)》、高法、高检关于矿山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规定。

  (五)大小矿分类指导,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到位。灾害严重、现行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矿井,要压产减人、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当前尤其要重视解决小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混乱、以掘代采、多头作业和无风微风作业等极度危险、特别突出问题。所有煤矿都要执行4部委局关于煤矿劳动定员的规定,各县(区)要尽快明确规定本地各类规模矿井的入井定员,督促煤矿企业合理安排生产,严格控制人数,减少井下现场交接班人员,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在加强煤矿瓦斯防治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同时,下大力抓好矿井水害的防治。要认真吸取去年偏坡院煤矿、亚陇煤矿透水事故教训,以小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为近期一个重点,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查清小煤矿井田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情况和老窑积水情况,把查清和排除水灾隐患作为煤矿恢复生产的必备条件。未查清和未排除水灾隐患的矿井,要实行停产整顿的措施。煤矿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督促检查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预兆或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严格实施矿井探放水措施,煤矿在可能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老窑突水威胁的地点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采、先探后掘”的规定。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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