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对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生产性服务业主要是为企业生产提供中间服务的服务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是积极应对国际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举措。目前我省正处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时期,必须立足于信息化程度高、科技含量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生产性服务业的支撑和推动。但是,目前我省生产性服务业规模不大、高端服务不足、产业结合不紧、服务功能不强等问题比较突出,与新型工业化水平不相适应,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因此,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加快实现富民强省的战略全局高度,把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作为重大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发展重点 (一)发展目标: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商务服务业,着力壮大信息、科技服务业,全面提升金融、涉农服务业,努力实现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的融合、互动发展。“十一五”期间,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0年占服务业的比重超过40%。 (二)基本原则: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必须坚持与新型工业化相结合、与支柱产业相结合、与现代农业相结合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对推动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必须突出生产性服务业在信息带动、节能降耗、技术进步等关键环节上的服务效应,着力增强生产性服务业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助推功能;必须坚持走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的发展路子,全面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整体素质和水平。 (三)发展重点: 1.发展现代物流业,提高运行效率。整合现有资源,统筹建设全省物流运输、公共信息、存储配送三大平台。加快建设长株潭、岳阳、衡阳、常德、怀化、郴州、益阳7大物流枢纽,把长株潭建成国家级区域现代物流中心。依托产业优势,规划建设一批现代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培育一批大型的现代物流企业和企业集团,逐步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力争到2010年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在现有基础上明显下降。 2.发展商务服务业,降低营商成本。按照专业分工和国际标准,规范发展法律、会计、评估代理、工商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培育一批大型会展、广告、策划、创意设计等服务企业。鼓励发展与优势产业配套的专业服务、特色会展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产业,加快培育形成一批商务服务知名品牌和企业集团,提高专业化水平。 3.发展信息服务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加快建设电子认证体系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完善人口、法人单位和空间地理三大数据库。积极开发互联网增殖服务,拓展多媒体服务领域。推进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嫁接,加快实施重点地区、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的信息化改造。大力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应用和品牌扩张,发展壮大我省嵌入式软件、多媒体数字软件、管理软件三大产业群,形成一批骨干软件企业集团。到2010年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集成制造和数字化管理。 4.发展科技服务业,提高创新能力。立足建设“创新型湖南”,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加快建设以优势产业、骨干企业和重点园区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化运作的专业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加快建设全省技术产权交易平台、科技成果与专利信息平台、检验检测体系、认证体系和标准服务体系,大力推行项目代建制和国际通行的工程投资、经营及项目管理方式,推广应用勘察设计自主创新成果,提高技术含量。力争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较高水平。 5.发展现代金融业,增强金融企业实力。推进金融创新,大力发展各种新型金融机构,加快推行融资、租赁、理财、创业投资等综合类金融服务。加快城市商业银行联合重组,组建区域性或全省性商业银行。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步伐,推进以县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社改革,有效利用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准入政策,促进和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支持证券企业积极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培育形成我省证券公司的行业竞争优势。大力开发面向企业的责任保险、农业保险、企业年金和团体健康保险等新产品,加快推动保险资金投入基础设施领域,拓展保险服务功能。 6.发展涉农服务业,提高现代农业水平。大力发展农业科技服务,以培育优势农产品、构建农业产业链为重点,加强农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突出建设“种三产四”超级杂交稻及其他良种培育工程;进一步健全农村技术服务网络,推广农村科技合作社、科技大户等新型服务方式,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防灾减灾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民就业服务,加快实施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阳光工程”,做大做强10大劳务品牌,建设完善150个劳务输出培训基地。大力发展农村市场服务,积极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改造10大区域特色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培育壮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效提高农业科技含量、扩大农民转移就业规模、改善农村市场环境。 三、完善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服务行业改革。积极配合国家推进电信、铁路、民航、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竞争,加快发展。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抓紧制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对隶属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要进行分类改革,加快脱钩;依法规范发展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行业协会、商会,推进行业自律。对部分利益关系较为复杂、改革难度较大的服务行业,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牵头单位:省发改委,主要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经委、省建设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 (二)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务外包。鼓励工商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将非核心服务业务外包,符合条件的经报批后,可享受国家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扶持政策。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能够由社会提供的服务业务推向市场,对经批准的信息咨询、会议展览、专业培训、软件开发等服务,实行公开招标或委托社会中介代理,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省服务产品。(牵头单位:省经委,主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三)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凡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服务业同一行业的不同所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费、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依法享受同等待遇。 加大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战略引资力度。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生产性服务企业、跨国公司来湘设立地区总部、服务中心、分支机构、研发中心、采购培训基地等,经认定后实行审批、办证全程代办绿色通道制度。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扶持出口型企业研发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支持,推动省内有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承接信息管理、数据处理、财会核算、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壮大高端服务,形成有竞争力的外包产业基地。建立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扶持出口导向型服务企业发展,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规模。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销活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外经贸政策规定对参展费用给予适当支持。积极推进“大通关”工程,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提高通关效率。(牵头单位:省商务厅,主要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口岸办、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放宽生产性服务业行业准入。凡新办生产性服务企业,注册资本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书或产权所属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的证明,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优质高效服务,积极主动指导企业办理审核手续,对特种行业要依法及时办理专项许可。(牵头单位:省工商局,主要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 (五)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的税收扶持。切实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扶持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软件产业、涉农服务业、金融业和新办服务业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法允许范围内实行以下扶持政策: 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并实际使用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从事联运业务的自开票物流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拆迁代理单位、保险代理公司、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广告代理公司、会展代理公司,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物流企业在省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运输工具等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报批后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经省政府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到期后,再延长2年。(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主要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长沙海关) (六)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的用地支持。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确保项目落地;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的比例,对列入国家和省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凡依法批准利用国有或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荒地、荒滩建设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物流企业建设用地,凡企业用自有的国有划拨地开展招商引资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的,在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凡流通企业以其自有的国有划拨地建设物流配送中心且不改变用途的,可仍按划拨形式使用;凡城市建设征收或使用企业的旧仓储等物流设施的,当地政府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责任单位: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七)调整完善生产性服务业价格政策。生产性服务企业的用水、用气价格,比照工业企业同标准执行。生产性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格执行,并按照国家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实现生产性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实行差别化收费,体现优质优价。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低限收取,没有浮动幅度的由省物价局研究提出具体优惠措施。(牵头单位:省物价局,主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 (八)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争创服务品牌。新获得的中国世界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商务部和我省重点扶持的出口品牌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分别由省政府和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在我省连续举办三次以上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品牌展会的企业和单位,经认定后由举办地政府给予补贴,公安、消防、城建、交通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相关收费予以减免。(牵头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 (九)拓宽生产性服务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拓宽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筹资渠道。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开发适应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加快建设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小企业开展业务。加大政府引导投入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生产性服务业重大项目储备库,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项目支持。省财政在服务业引导资金原有规模基础上,根据财力状况和服务业发展需要逐年适当增加投入,重点引导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培育、项目示范以及重大活动等。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服务业引导资金,引导社会多渠道投入。(牵头单位:省发改委,主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省经委、省科技厅) (十)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优秀人才,对国内外服务业高层次人才来湘工作,采取户口迁移自由、来去自由的流动方式,人员编制、工资收入分配等按国家和省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政策执行,妥善解决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加快建立多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人才培训体系、科学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体系、专业人才能力开发和客观评价体系,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办相关专业课程,鼓励科研院所开展专题研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专门学校,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和创业型人才。建立人才激励机制,省政府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人才特别贡献奖,并选派一定数量的生产性服务业优秀人才纳入每年的高层次人才出国培训资助计划。(牵头单位:省人事厅,主要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经委、省建设厅) 四、切实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全局的高度,把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作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支撑来抓,调整充实各级服务业领导小组,建立生产性服务业重大政策、重要改革、重点项目等跟踪调度、定期协调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服务业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在全省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服务业目标考核管理。各牵头单位要抓紧制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配套政策及实施方案,各主要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措施。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在全省形成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合力。(牵头单位:省发改委,主要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服务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抓紧研究制定全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划分功能区,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向长株潭城市群、各中心城市和重点园区集中发展,引导知识含量高、专业化程度高、附加值高的重点行业加快发展,引导工农业生产急需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优先发展。规划建设一批与优势产业集群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提高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在县城和农村小城镇重点发展与现代农业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逐步形成城乡统筹、融合配套、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牵头单位:省发改委,主要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省农办) (三)认真清理、修订不利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规范现代物流、工程管理、创意设计、职业培训等行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分类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倡导诚信服务,改善信用环境。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成立行业协会或跨领域的服务联盟,研究制定本行业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则,制定实施与全国和国际接轨的生产性服务业技术、管理和质量标准,推行标准化服务,规范竞争环境。(牵头单位:省发改委,主要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省民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