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4-26
【实施日期】 2007-04-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了解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  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07年修正)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