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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荆政发〔2007〕16号
【发布日期】 2007-04-26
【实施日期】 2007-04-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鄂发(2006)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现就做好我市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方案附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2、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鼓励和支持地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有效治理环境污染,不断提高环境质量水平。
  3、坚持淘汰与发展、治理环境污染与优化经济结构相结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4、坚持严格执法与有情操作相结合,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证工作目标实现,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好关停企业职工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以治理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城市污水为重点,努力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改善水环境、大气环境、人居环境质量,优化经济结构。
  (一)小造纸治理。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造纸生产企业和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在2007年6月底前关闭向集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的造纸厂;在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在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
  结合我市庙湖治理工程和四湖流域专项整治,列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范围的造纸生产企业共28家,其中属于关停取缔的企业5家、限期治理的企业23家,分别涉及到荆州区、松滋市、洪湖市、监利县、公安县、江陵县等6个县市区。
  (二)小水泥治理.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水泥生产企业,淘汰土窑、普通立窑、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2007年底以前关闭工艺、条件、环保整治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以及2003年12月23日后新建和扩建各类立窑;2008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等落后工艺装备;2010年底以前关停20万吨/年规模以下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鼓励以等量淘汰立窑生产能力的方式建设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力争“十一五”期间新型干法水泥热料产能比重提高到80%以上。
  荆州市现有水泥立窑生产企业8家,总产能为120万吨/年,全部分布在松滋市。结合我市实际,专项整治坚持“发展、转型、转产、关闭”的方针,实行分类分批整治。
  (三)小火电治理。按照湖北省关停小火电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根据我市小机组运行的实际情况,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正常供应和用热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做好我市“十一五”期间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确保关停目标的实现。
  (四)城市污水治理。“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到2010年,全市各城市污水处理率不底于70%。市城区2008年内建成草市3万吨污水处理厂、护城河污水生物处理工程、纺织工业园2万吨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2009年前建成城南2万吨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松滋市、石首市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公安县、监利县、江陵县2009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所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收集管网等配套工程,必须政企分开,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小造纸、小火电、小水泥的清理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营运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于5月中旬报市政府,同时抄送相关牵头单位,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全面、准确上报相关企业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并在当地媒体上对关停企业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环保局要切实承担起相关专项治理工程的牵头责任,成立工作专班,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法,加强督办检查,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市环委会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各级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污染严重企业的监管,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相关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二)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各地在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根据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或无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对已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但产品质量连续两次在省以上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合法登记、许可但在环保方面未达标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到期限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业或关闭。对地方政府确定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工商执照。
  (三)严格依法执法。以2006年12月31日企业状况为准,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为属于关停对象的小水泥、小造纸、小火电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对生产许可证或工商执照到期的,不再办理换证手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无证查处力度;对违反产业政策、违规新建立窑的企业,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到期应予以关闭的企业,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国税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水泥利废税收政策的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严禁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电力部门对属于取缔、关闭范围内的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供电。电力部门和物价部门对属淘汰、限制范围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差别电价。金融机构对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不再发放贷款。环保部门要把小水泥企业粉尘和生产线烟气排放作为各地环境整治的重点,根据国家制定的环保排放标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督,对环保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电力部门对到期限应关停而未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得安排发电计划,电网公司将其从电网解列,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
  (四)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2007年内,所有县市全部要开征或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吨,开征或调整时间由各县市政府自行确定。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
  (五)妥善安置关停企业职工。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切实做好关停企业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属于关停的国有企业,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0)6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65号)精神,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分类安置职工;其它类型企业,要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安置职工。各地要按照政府统筹安排、系统内部积极消化的原则,切实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做好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招用本地本系统关停企业人员。
  (六)鼓励对关停企业关键设备集中销毁。为防止关停企业转移设备、异地再建,避免污染企业死灰复燃,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要予以销毁。鼓励各地采取集中销毁的方式处置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特别是具有放射源的设备。
  (七)有效利用关停企业的土地资源。鼓励各县市区政府收购关停企业的土地,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因地制宜地利用关停企业土地资源。关停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关停企业土地增值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八)实行环保专项治理奖惩政策。对达到治理进度的地方,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支持地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压小上大”。市发改委在相关项目审批时优先安排,市经委在安排技改项目时优先支持,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指标时优先安排。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地方,市政府有关部门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停止审批新的工业用地。
  市政府每年将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环保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认真考核,严格奖惩措施,推动工作开展。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荆州市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为切实解决我市造纸行业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提升造纸行业整体竞争力和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用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关停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污染严重的小规模造纸企业为主要内容的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其方案如下:
  一、基本思路和目标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造纸行业产业政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关停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规模小、污染严重的造纸制浆生产线和废纸造纸企业,积极推进造纸生产企业结构调整,全面提升我市造纸生产企业污染治理和发展水平,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经初步调查,列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范围的造纸生产企业共28家,其中属于关停取缔的企业5家、限期治理的企业23家,分别涉及到荆州区、松滋市、洪湖市、监利县、公安县、江陵县等6个县市区。
  工作目标: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限期取缔、全面达标”的总体要求,实施关停和并转相结合,限期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设施,依法关闭环境污染严重的造纸生产企业,实现造纸生产企业全面达标排放,进一步推进造纸行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二、整治范围
  第一类。立即取缔的造纸企业(4家):江陵县三闸造纸厂、松滋市精制棉造纸厂、江陵县佳联纸业有限公司、监利县天宇纸业有限公司。
  第二类。2007年底取缔的造纸企业(1家):荆州市宽宏纸业有限公司(西门分厂)。
  第三类。2007年底前达标,逾期关停的企业(7家):荆州市华鑫纸业有限公司(荆州区)、荆州市山鹰纸业有限公司(荆州区)、荆州市合欢纸业有限公司(荆州区)、荆州市知音纸业有限公司(荆州区)、荆州市秉公纸业有限公司(荆州区)、湖北拍马纸业有限公司(荆州区)、监利县福田纸业有限公司。
  第四类。2007年底以前达标,逾期停产治理的企业(2家):荆州市宏云纸业有限公司(市直)、荆州市星铖纸业有限公司 (江陵县)。
  第五类。化学制浆装置关停、新上污染防治设施,2007年底达标,逾期停产治理的企业。(2家):荆州市白马造纸厂(江陵县)、松滋市金松造纸厂。
  第六类。2008年10月达标,逾期停产治理的企业(12家):松滋市王家大湖纸业有限公司、湖北白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洪湖)、松滋市特丽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安县三信纸业有限公司、公安县闸口镇荆宏造纸厂、公安县新海造纸厂、荆州市佳力纸业有限公司(荆州区)、荆州市弥市第一造纸厂(荆州区)、荆州市骐天纸业有限公司(公安县)、公安县真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闸口造纸厂、公安县诚信造纸有限公司、荆州市宽宏纸业有限公司(洪圣分厂)(荆州区)。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核查造纸生产企业基本情况.2007年3-4月,市政府组织有关造纸、污染治理等方面的专家,对全市拟关停取缔、限期治理的生产规模小于17万吨/年化学制浆生产线生产规模小于34万吨/年草浆生产装置;向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以及以废纸为原料、生产规模小于2万吨/年的造纸企业,逐一进行复核、确认。各地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重点从产业准入、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核查本辖区内拟关停取缔、限期治理造纸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并将核查结果于2007年4月20日前报市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在此期间,相关部门一律不得为核查中的任何企业补办核准备案、环境保护、工商登记等手续。4月30日前,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总相关资料,拟定关停取缔及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二)造纸生产企业核查内容。
  1、产业准入。市发改委负责重点清查造纸生产企业性质、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生产装备、主要产品、近年产值、上缴利税、职工人数等。明确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是否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等。
  2、环境保护。市环保局负责重点清查其新、扩、改建项目是否经过核准或备案;是否越权审批或核准。查清造纸生产企业是否通过环评审批;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验收;环保设施是否配套、运行是否正常;是否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单位产品排水量是否符合限额规定;是否对饮用水源安全造成威胁等。
  3、质量监督。市质监局负责重点清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4、工商登记。市工商局负责重点清查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未经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等。
  (三)依法限期关停取缔违法违规造纸生产装置和生产企业。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签订目标责任书,下达关停取缔和限期治理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应按照市政府制定的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造纸生产企业限期实施取缔淘汰。
  1、凡有下列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威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限期取缔:
  (1)有化学制浆生产设施且单条生产线生产规模小于17万吨/年的,一律立即取缔;
  (2)有草浆生产装置且单条生产线生产规模小于34万吨/年的,一律在2007年底前取缔;
  (3)向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的,一律在2007年6月底前实施关闭;
  (4)以废纸为原料、生产规模小于2万吨/年,到2008年10月底前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在2008年底前实施关闭。
  2、凡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3、凡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造纸生产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
  属于关停取缔范围的小造纸生产企业(或生产线),企业必须按期关闭或淘汰,停止造纸制桨生产,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拆除销毁,依法清理债权债务。逾期不关停取缔的,由地方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或关闭,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停止对其供水、供电,并向社会公告。各级环保、工商、技术监督、供水、供电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市政府决定,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停水停电和执照吊销工作。淘汰拆除的制浆和造纸生产线一律不得整机出售、转让、转移重建或低水平改造扩能。凡是违反规定,擅自转移淘汰生产设备或低水平改造扩能的,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处罚,追缴销毁有关设备。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应在每月5日前向市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四)切实加强对造纸生产企业的监管。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建设项目,禁止投资建设。没有环境容量或主要污染物总量余量的地区,一律不得新建、扩建制桨造纸项目。严格项目审核程序,严禁违规审批、核准或备案。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造纸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已核准备案的造纸类项目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土地等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所有造纸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及验收工作一律由市环保部门进行初审后报省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严格实施限期治理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对超标排污造纸企业的限期治理决定。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指导、监督有关企业按照国家造纸废水污染治理技术政策规定制定治理方案,开展污染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达标任务、且生产规模小于2万吨/年的废纸造纸生产企业,由地方政府责令其关闭,其他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治理。
  3、严格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污染物总量分配办法,对辖区内包括造纸企业在内的排污单位科学合理地分配总量排放指标,定期对造纸企业单位产品排水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考核。
  4、积极推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环保部门要督促造纸生产企业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连接。环保部门要将企业在线监控数据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5、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和经济主管部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造纸生产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对各地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和现场监督。2009年1月,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关停取缔小造纸企业工作情况进行总体验收。市政府将对按时完成关停取缔任务的地方政府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对未按要求完成关停取缔任务的地方政府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专班,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环保局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将小造纸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本级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拟关停取缔、限期治理企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关闭取缔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二)严格执法,强化责任追究。市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地关停取缔小造纸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对各地关停取缔小造纸企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度,了解各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不整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造纸生产经营活动、未按时完成关停取缔任务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组织生产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明确奖惩,促进专项整治.对未按时完成关停取缔小造纸企业任务的地方,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依法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受理该地区新、扩、改建项目的核准、审批,直至完成关停取缔任务。对提前完成关停取缔任务的,市政府将视其关停取缔的制浆生产线或造纸企业的规模、关停取缔提前时间等,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宣传,强化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欢迎广大群众投诉举报各地关停取缔小造纸工作中各种问题,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各地政府要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应关停取缔生产线、企业名单和期限,定期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荆州市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
  为加快我市水泥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结构调整和提高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按市政府统一部署的要求,特制定全市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2010年底以前关停20万吨/年规模以下质量或环保治理未达标的水泥立窑生产企业;鼓励以等量淘汰立窑生产能力的方式建设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5年内水泥产品单位综合能耗下降20%;石灰石资源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严格依法行政。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土地、信贷、环保和产业政策等,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和谐发展,在有序竞争中做大做强。
  2、坚持科技进步,促进调整发展。按照高标准、专业化、高效益的方针,以关停落后机立窑、窑型改造、工艺转换为重点,支持水泥企业积极引进、开发和利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装备,提高全行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
  3、坚持扶优汰劣,强化资源节约。根据实际情况,扶优与汰劣相结合,兼并重组与关停相结合,现有企业的改造与搬迁相结合。努力提高资源总体利用水平,控制石灰石资源过度消耗现象,加大废弃灰渣利用力度,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4、坚持区别对待,防止大起大落。正确处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与关停落后生产企业的关系,把工作重点放在落后工艺装备淘汰更新上,既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又合理把握力度和节奏,力争以最小的代价取得较好的效果,避免水泥工业出现大的波动和社会不稳定。
  二、组织保证
  成立荆州市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李祖新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志宏、市发改委主任肖夕映、松滋市市长张静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肖夕映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发改委。
  三、整治范围
  据调查,荆州市现有水泥立窑生产企业8家,就业人员3000余人,总产能为120万吨/年,全部分布在松滋市。结合我市实际,专项整治坚持“发展、转型、转产、关闭”的方针,实行分类分批整治。
  (一)第一类。2007年6月30日以前关停两家企业:松滋桃树水泥厂、松宜矿务局背洞湾水泥厂。
  (二)第二类。2008年6月30日以前,关闭地处风景区的松滋危水水泥厂;关闭松滋市双八水泥厂立窑,支持进行技术改造,转为粉磨站。
  (三)第三类。2009年底前,松滋市双七水泥有限公司联合有关企业新上2500t/a以上干法水泥生产线;松滋鄂松水泥有限公司、松滋荆松水泥有限公司、松滋杨家溶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技术改造转为粉磨站或上特种水泥项目。
  四、实施步骤
  (一)调研摸底阶段。2007年上半年完成对全年小水泥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初步确定关停取缔生产线和小水泥企业名单。 
  (二)下达任务阶段。市政府与各市县区政府签定责任状。2007年4月20日前,各市县区政府按照本方案制定分阶段整治计划报市发改委。
  (三)监督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5月-2010年12月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按本方案确定的整治范围,分类分批实施关闭和取缔。
  (四)检查验收阶段。市发改委牵头,2007年9月底进行一次阶段性检查,12月对第一类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2008年12月对第二类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2010年6月对第三类进行验收和总结。总结验收工作作为对地方政府奖励的依据,对未按要求完成关停取缔任务的地方政府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工作要求
  (一)属于关闭范围的小水泥生产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必须按期关闭和淘汰,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设备一律拆除就地销毁,依法清理债权债务,逾期不关闭的,市环保、工商和质检等执法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督促相关县市区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
  (二)属于淘汰范围的窑磨等生产设备,不准出售、租赁、转让、转移重建或扩建(扩径)改造再生产,也不得再作为资产参与企业改制,更不能转卖给企业和个人,否则,将本
着“谁违反、谁负责”的原则,给予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市发改委在核准新建水泥项目时,严格执行等量淘汰,对承诺淘汰落后产能没有兑现的地区,不予核准新水泥项目。核准两年未开工的需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四)质检部门要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开展无证生产专项整治,对违反产业政策,违规新建立窑企业,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无证生产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五)国税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水泥利废税收政策的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
  (六)严禁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七)属于取缔、关闭范围的企业,电力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供电。属淘汰限制范围的企业,电力部门和物价部门要严格实行差别电价。
  (八)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各级金融机构不再发放贷款。
  (九)属于取缔和关闭范围的企业,应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环保部门要把小水泥企业粉尘和生产线烟气排放作为各地环境整治的重点。根据国家制定的水泥工业环保排放标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督,对环保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
  (十一)各市县区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完成各阶段目标。

荆州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小火电机组的关停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按照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严格执行电力工业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稳健、协调、可持续发展。
  实施原则:按照湖北省关停小火电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根据我市小机组运行的实际情况,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正常供应和用热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做好我市“十一五”期间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确保关停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保证
  成立荆州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李祖新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宏智、市经委主任王建国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经委副主任张弓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经委电力科。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07年4月底前,在掌握我市关停机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完成企业的性质、资产状况、债务情况、人员结构等详细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制定关停方案。2007年7月底前,针对沙市热电厂、津能公司、城南热电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与企业共同拟定妥善解决关停机组涉及人员安置、资产债务等问题的具体关停方案。
  (三)组织实施。从2007年9月开始,按照省关停小火电机组的主要政策措施,分步骤实施关停工作。初步安排如下:
  1、荆州城南热电公司。4月中旬将企业详细情况报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争取7月底完成破产终结审计,并拟定解决包括人员安置、资产债务等问题的具体方案。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积极争取省关停小火电机组优惠政策,加紧进行资产变现,妥善安置职工的工作,力争2007年底破产工作基本终结,在2008年6月30日前彻底完成关停工作。
  2、荆州市津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月中旬将企业详细情况报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7月底拟定出4#、5#机组关停计划,并按国发(2007)2号文件精神,“上大压小,先建设后关停”的原则,2010年7月底,实现建新关旧方案。
  3、国电沙市热电厂。2007年底拟定关停7#、8#、9#计14万千瓦计划,并按国家发改委发改办能源(2007)851号文“上大压小”精神,到2010年底实行新建后关。
  (四)检查验收。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在2007年底对城南热电公司破产关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2008年底对津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5#机组的关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荆州市城市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提高全市城市污水治理水平,根据《全省城镇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现就推进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到2010年,全市各城市污水处理率不底70%。市城区草市3万吨污水处理厂2007年开工,2008年建成并投入使用;2007年完成护城河污水生物处理工程;2007年启动城南2万吨污水处理厂前期建设配套工程,2008年开工,2009年建成并投入使用;2007年纺织工业园2万吨污水处理厂开工,2008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到2010年逐步达到规划设计能力15万吨。松滋市6万吨、石首市5万吨污水处理厂2007年开工,2008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公安县5万吨、监利县10万吨、江陵县38万吨污水处理厂2008年前开工,2009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制定政策,加强指导。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污水处理的相关政策,切实指导污水处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2007年内所有县市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县市要进行调整,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吨。开征或调整时间由各县市政府自行确定。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
  (三)以加大“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力度为重点,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各地政府要按照工作目标要求,抓紧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按时完成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坚持配套管网与主体工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要紧密结合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步建设雨污分流的管网系统。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已建成的荆州市红光污水处理厂2007年底前、洪湖市污水处理厂2008年底前完成收集管道配套设施建设。
  (四)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加大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管力度,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报告制度,制定完善应急处置方案。污水处理厂运行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行定期督促检查。
  (五)健全和完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督检测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水质和水量,保障各类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六)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工作新思路,创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机制拓宽筹资渠道,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城市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新建污水处理项目要推行特许经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企业,不得设立新的事业单位。应用新技术,采取多形式的污水治理方式,利用现有水体进行生化治理。
  (七)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进行无害化处置,进行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明确污水处理单位的责任,把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
  (八)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建立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报表和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规划、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已建厂的运行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等实施跟踪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市政府“四个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成立“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专班”,专班设在市建委,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工作的实施。要把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之一,逐级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和责任,按照目标要求,分解指标,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完成指标落实到每个年度,限期完成。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资金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报市建委。
  (二)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污水治理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水资源忧患意识。宣传水污染治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使排污单位和个人充分认识到“污染者付费”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使付费成为自觉行为。
  (三)加强部门协作,搞好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必须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发改部门依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审批,并根据国家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或国债)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和收费办法的建立,收费标准的调整,收费收支情况的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对污水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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