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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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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07〕22号
【发布日期】 2007-04-26
【实施日期】 2007-04-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260元提高到28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220元提高到23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县可根据各自实际,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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