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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13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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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7〕48号
【发布日期】 2007-04-26
【实施日期】 2007-04-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13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4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企业应急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工作意见通知》已刊在本刊2007年第四期)
 
200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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