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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体育设施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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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4-27
【实施日期】 2007-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体育设施管理的通告


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体育设施的使用管理及其监督工作,保证体育设施为社会服务的基本功能,列为市民提供良好的健身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市决定对本市市区内体育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规范和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各体育设施的管理活动。
  二、本通告所称体育设施,是指各类公共体育场馆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各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或者利用体育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体育设施使用和服务的规定进行管理和经营,并加强体育设施的维修、维护等管理工作。
  四、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或者利用体育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开展与体育设施功能、用途相适应的服务,保障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体育活动。擅自将体育设施改作他用或者利用体育设施从事其他与体育健身无关的经营项目的,应当按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恢复原有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用途。
  五、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体育设施周围环境的绿化和环境卫生以及车辆停放的管理。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体育局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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