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试行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市)物价局、卫生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试行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试行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通知 浙价费(2007)12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初审、专家论证等程序,我们对各级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认定,现予公布试行,具体项目和试行价格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件:新增项目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 2007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