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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救助管理工作中骗取救助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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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民福〔2007〕19号
【发布日期】 2007-04-28
【实施日期】 2007-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救助管理工作中骗取救助行为的通知
(粤民福〔2007〕19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公安局:
  自2003年8月1日国家实行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制度以来,我省各级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工作,救助管理工作顺利推进,人性化关怀关爱的救助管理模式已基本形成,流浪乞讨人员得到了及时救助。
  目前,社会上少数不法分子钻国家救助政策的空子,用假名或假身份证、编造理由等手法骗取救助,甚至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救助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切实维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防范和打击救助管理工作中骗取救助的行为,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进一步加大管理教育力度
  各级民政、公安部门要按照国家救助管理规定,积极主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受助人员既要帮助,又要大胆的进行管理和教育,坚持“救助与管理教育并重”。对于少数违法违纪的受助人员,要理直气壮地进行管理,保证救助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绝大多数受助人员享受救助权利。同时要加强对受助人员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并形成制度,确保我省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协调
  各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各救助管理站要积极协调公安部门,主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救助管理站,严厉打击骗取救助的不法分子,及时取证并有效处理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救助管理站要仔细询问、了解、掌握受助人员详细情况和信息资料,认真甄别、多渠道调查、核实其资料信息。发现可疑情况、人员,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要特别警惕少数违法犯罪分子把救助站当成避风港,逃避法律制裁。对公安部门执行公务时,救助站要积极协助配合。
  对少数蓄意钻国家救助政策空子,骗取救助、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破坏救助站设施及在站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人员,公安部门应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给予处罚。
  三、要进一步加强信息采集与共享
  目前,我省各级救助管理站已建立完善了全省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部署,经过省级软件的升级和技术更新,现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已日趋完善,在救助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救助管理站之间要加快信息交流和互通,充分运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救助管理工作,要落实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资料更新,及时录入每天求助和受助人员的信息,通过完善数据库资料,进一步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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