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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明确民用机场地区涉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案件管辖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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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城管执〔2007〕10号
【发布日期】 2007-04-28
【实施日期】 2007-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明确民用机场地区涉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案件管辖权的通知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市城管执法总队,浦东、长宁、闵行、南汇等区城管执法部门:
  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地区城市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机场地区涉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案件的管辖权,现明确如下:
  1、民用机场地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机场集团公司城管监察大队行使行政处罚权。
  2、超出《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行政执法范围,但又属于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范围的违法案件,由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城管监察大队初步调查后,移送市城管执法总队查处。
  3、涉及民用机场地区以外的城管执法工作,由所在辖区的城管执法局(大队)行使。
  市城管执法总队、机场周边地区城管执法局(大队)要加强与机场集团公司城管监察大队的工作协调,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好机场地区的城市管理秩序。
  本通知贯彻实施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局综合执法处。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62473288—1503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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