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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煤层气价格管理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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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价〔2007〕225号
【发布日期】 2007-04-29
【实施日期】 2007-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煤层气价格管理通知的通知
渝价〔2007〕225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煤层气开发利用,推进煤层气出厂价市场化改革,加强城市公共配网民用煤层气价格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煤层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826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重庆市定价目录》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销售的煤层气,其销售价格应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制定的分类销售价格执行。
  二、未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本着兼顾供气企业经营成本及用户承受能力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有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用煤层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政府价格管理的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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