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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梅地税发[2007]118号
【发布日期】 2007-04-29
【实施日期】 2007-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7]118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7]3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3号)转发给你们,我省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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