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 陕价价发〔2007〕6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6)77号)精神,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下发了《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73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认识 国家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和禁止实行优惠电价,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节能降耗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坚决落实国家关于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的价格措施,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平稳发展。 二、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措施 1、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行业的优惠电价政策或以实行发供电联动、协议供电、大用户用电直供、竞价上网等名义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不得随意提高和降低电价标准,已经出台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2、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各级物价部门、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77号文件规定的对电解铝、铁合金等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的差别电价政策,并严格执行省物价局陕价价发 (2007)12号、陕价价发(2007)42号、陕价价发(2007)43号文件规定的差别电价和收取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及范围。 3、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对高耗能企业的甄别名单对应执行差别电价,不得随意缩小执行范围。 三、 加强差别电价的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执行差别电价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是没有按照国办发(2006)77号文件规定的差别电价范围和加价标准执行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