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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梅地税发[2007]119号
【发布日期】 2007-04-29
【实施日期】 2007-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7]119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7]2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息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墓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一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为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现对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实行封闭式财务管理,全部捐赠资产专项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事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管好、用好捐赠资产。
  三、本通知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指1999年 5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科技部主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基金。所称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是指 1999年经批准成立的,专门负责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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