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07〕314号 各分局、各有关药品批发企业: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做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 (二)具有专门管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在职人员; (三)具有储存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专库或专柜; (四)企业应有与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相适应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出入库登记等制度。各项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二、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单位的人员、场地、设施、储存保管条件、经营品种等基本情况)及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相关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四)仓储、经营布局图; (五)相关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管理制度; (六)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自查情况表。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定点企业应于2007年5月31日前向本局业务受理中心上报申请材料。本局对受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企业自查情况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企业实行跟踪检查,在跟踪检查中如发现企业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将依法处理,并取消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 (二)自2007年8月1日起,凡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批发企业不得继续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四、日常监管 各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按规定销售和管理,并杜绝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在零售药店出售情况的发生。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