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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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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4-25
【实施日期】 2007-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黄办发(2006)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将国有资产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占有、使用关系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坏帐损失、毁损、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单位价值(原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单位价值(原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单位价值(原值)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批准手续。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一)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的(包括国有资产出售、拍卖、变更等)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申请报告;
  2、资产价值的原始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4、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审批表;
  5、资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6、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需提供的材料:
  1、转出单位申请国有资产转出报告(整体划转的,需提供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2、接受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划入报告;
  3、同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文件、会议纪要等;
  4、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审批表;
  5、资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6、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国有资产报损、报废的,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的报告;
  2、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及证明材料;
  3、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审批表;
  4、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由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土地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资产评估机构以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后,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涉及土地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资产拍卖机构以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招标确定资产评估、拍卖机构,由财政部门组织,国土、房产、监察等部门参与。
  第九条 国土、房产部门根据交易结果,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处置结果调整有关资产、资金项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均属国家所有,必须按规定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对违反规定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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