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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实施细则》、《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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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黄政办发〔2007〕34号
【发布日期】 2007-04-25
【实施日期】 2007-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实施细则》、《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实施细则》、《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黄办发(200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合理、优化结构;
  (二)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三)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四)调剂、共享、购置相结合。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
  (二)一般设备,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被服装备等;
  (三)专用设备;
  (四)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和价值的限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地方财力状况,合理制定。
  第五条 对国家有统一配置标准的房屋、土地和车辆,参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各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等其他资金进行资产购置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国库集中收付机构不受理资金支付申请。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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