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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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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穗建筑〔2007〕184号
【发布日期】 2007-04-10
【实施日期】 2007-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保障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完善和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建筑企业及其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凡在广州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在我市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并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由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管理人员兼职。其中机构的负责人要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三类”人员考核A或B证(“三类”人员是指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其它工作人员要取得“三类”人员考核C证后方可上岗。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在建工程数量和规模配备,但不得少于2人。
  (四)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情况作为企业在穗备案的材料之一。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本企业各职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技术交底制度、事故报告制度);
  (三)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四)监督、指导、巡查并评价企业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五)工程建设项目的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的安全信息上报工作,并在上报信息上签名确认。
  (六)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各企业应在办理企业在穗备案前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已备案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构人员名单、职务及联系方式书面报市建委建管处备案。
  市建委将建档造册,并将不定期对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及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企业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或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与备案资料不符,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建委将根据情况将上述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日
失效日期:20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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